|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強執P264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6/20/2008 2:07:14 PM
發表內容 有關優先承買人之優先承受
講義上寫其順序為,
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執行法院知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得依法通知其餘法定期限內表示是否優先承買。

我的疑問是,既然不動產已有債權人承受或已拍定,為何還要詢問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要不要買,如果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要買,那之前的債權人承受或拍定程序不是多餘的嗎?為何不是先問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要不要買,如果不買,再問債權人要不要承受或進行拍賣?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08 5:47:20 PM的回覆:

那價格呢?總不會法院與優先承買權人磋商吧
回覆 小王 在6/21/2008 11:13:56 AM的回覆:
Q1、所以強執法在這個部份立法目的的取捨
是不是可以說
---「民法426-2、土地法104第1項、土地法34-1第5項─基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共有物儘量同屬一人」之目的優於「強執法拍賣賣得最高價金,以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利」之目的?
還是實體法優於程序法規定?
否則,如果照目前規定,是否會發生以下情形:
願承買之債權人或拍定人以1500萬承受或拍定,優先承買人也願意以同樣價格購買;願承買之債權人或拍定人得知後,又願意以1600萬價格購買......但是卻因現行規定而無法再出高價,以致其結果雖然達到---「民法426-2、土地法104第1項、土地法34-1第5項─基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共有物儘量同屬一人」之目的,但是卻無法兼顧「強執法拍賣賣得最高價金,以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利」之目的,而且也會給願承買之債權人或拍定人一種「莊孝偉」的感覺,反而更不願意一開始就去參予應買「共有物」或「與基地所有權分離之建物」等,而有損強執之目的?

Q2、民法426-2、土地法104第1項、土地法34-1第5項等實體法之規定只是說特定資格之人有優先承買權,例如民法426-2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至於強執法對於如何實現這個規定,似乎並沒有明文?如果答案為肯定,那麼目前強執法遇到有優先購買權之人時的作法,似乎是解釋出來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如果解釋成以下所述:
依據民法426-2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之文義解釋,所謂『同樣條件』,再上述Q1的情形,應該可以把價格一直往上加,亦即由「願承買之債權人或拍定人」及「優先承買權人」一同出價,價高者得標;因為如果「願承買之債權人或拍定人」願再出1600萬,但是「優先承買權人」只以原來之承受或拍定價1500萬就可以得標,那怎麼能夠叫做符合『同樣條件』呢?又怎麼兼顧「強執法拍賣賣得最高價金,以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利」之目的?反之,如果可以喊價到2000萬,而最後由「優先承買權人」拍定,豈不達到保障---「民法426-2、土地法104第1項、土地法34-1第5項─基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共有物儘量同屬一人」及「強執法拍賣賣得最高價金,以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利」之目的?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08 2:56:54 PM的回覆:

---「民法426-2、土地法104第1項、土地法34-1第5項─基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共有物儘量同屬一人」之目的優於「強執法拍賣賣得最高價金,以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利」之目的?
還是實體法優於程序法規定?
否則,如果照目前規定,是否會發生以下情形:
願承買之債權人或拍定人以1500萬承受或拍定,優先承買人也願意以同樣價格購買;願承買之債權人或拍定人得知後,又願意以1600萬價格購買......
----------------------------------------------------------------------------------
可以這樣講嗎?

如果你這樣推論,那是不是表示,開標之後,1500萬得標。

那我可以在開標後再追加金額呢?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