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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關於票據法上「人之抗辯」與物之「抗辯之區辨」!
發表人 羅懿兒  

發表日期

6/19/2008 1:52:57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冒昧請教老師一個問題
票據法上人之抗辯與物之抗辯其簡單之區辨即在於前都會因請求之主體變動而不得抗辯,後者即對所有的請求主體均得抗辯;可是為什麼背書人之禁背記載是物的抗辯(參王志誠師票據法二版p207)?發票人之禁背反而人的抗辯(參王志誠師票據法二版p209),如果背書人之禁背記載是物的抗辯,那麼發票人之禁背記載皆得為對抗所有後手,難道更不應該是物的抗辯嗎?感覺上好像要反過來才是!這個道理為何個人一直參不透,有勞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08 7:38:45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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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均應屬於物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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