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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問題
發表人 寒窗9度  

發表日期

6/18/2008 6:34:17 PM
發表內容 老師: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為參加人地位
共同訴訟參加為當事人地位
一個類推適用56條
一個準用(或應直接適用)56條
我讀了又讀      想了又想
還是無法明白此二者在實際效力上有何區別
可否請老師提點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6/18/2008 7:31:50 PM的回覆:

效力沒差別

提供不同之參與訴訟之管道而已
回覆 寒窗9度 在6/18/2008 8:05:0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解答了我多年的疑惑
回覆 真的嗎 在6/19/2008 12:30:09 AM的回覆:
應該說是
你太晚接觸到老師的教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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