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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人的姓名和公司名號
發表人 為什麼?  

發表日期

1/23/2005 10:44:51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為什麼公司的名號可以用以買賣,也就是具有經濟上的價值;而人的姓名為何無法當作買賣的標的呢?
謝謝
回覆 %% 在1/23/2005 11:47:11 AM的回覆:
就我知道,權利有人格權與商標權的不同.
人格權是專屬於人,商標權則專屬於公司.
且人格權有人名,名譽...等;商標權則有商標...等.
故,人名為人格權,是專屬於人的權利不可拋棄買賣(但可更改).而公司名則否.

(我解的有點爛...)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5 12:15:50 PM的回覆:
同學,哪本書告訴你公司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物?
回覆 提供意見 在1/23/2005 8:06:28 PM的回覆:
公司名稱和商標應該是兩回事
回覆 抱歉 在1/23/2005 10:43:35 PM的回覆:
抱歉,應該是我用字有問題

我的意思是說,例如`黑面蔡`這個稱號,也應該就是各位所

謂的商標吧,為何可以當做買賣的標的?而人的姓名,例如`

陳水扁`不行?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5 11:37:02 PM的回覆:
商標權為財產權,而姓名權(公司的名稱,自然人
之姓名)為非財產權,故一得為交易,一不得為交易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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