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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執行實務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6/17/2008 10:45:09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以下案例為實際上碰到的例子

執行法院對於某甲公司發債權移轉命令,使執行債權人即銀行取得該公司之受僱人乙對於甲公司薪資債權的三分之一
,惟乙於接到命令十日之後即不告而別。

Q1:薪資債權本質上應較適合發收取命令,但誠如老師上課所言,法院為節省麻煩,往往發移轉命令以便於結案?

Q2:現受僱人乙於命令送達十日後始不告而別,甲公司
需要通知銀行該受僱人已未前來上班,主張已無新債權發生嗎?   由於該移轉命令所涉及者係基於繼續性法律關係而不斷發生之新債權,因受僱人未前來上班故不發生新債權,如甲公司
未採取任何行動,其權利是否會受到損害呢?
回覆
李俊德 在6/17/2008 12:35:06 PM的回覆:

你應該自己解決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6/17/2008 12:40:05 PM的回覆:
Q1:薪資債權本質上應較適合發收取命令,但誠如老師上課所言,法院為節省麻煩,往往發移轉命令以便於結案?
...........................................................

...............

Q2:現受僱人乙於命令送達十日後始不告而別,甲公司
需要通知銀行該受僱人已未前來上班,主張已無新債權發生嗎?   
............................
通知法院就好
..................................
由於該移轉命令所涉及者係基於繼續性法律關係而不斷發生之新債權,因受僱人未前來上班故不發生新債權,如甲公司
未採取任何行動,其權利是否會受到損害呢?
..............................................
即便現在沒處理
銀行打收取訴訟時
甲公司依舊可以獲得權利救濟
回覆 bobe 在6/17/2008 8:46:46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我只是要確定一下移轉命令送達超過十日後,是否仍有救濟途徑?   也感謝樓上金融小法務的回答,但我的疑問是,超過十日後再向法院聲明異議有法律上之效力嗎?

  因為如果係命令送達前即存在之抗辯事由,得對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無疑問;但如果是命令送達超過十日後始存在之抗辯事由,最常見即如本案中基於繼續性法律關係而生之債權,而執行債權人又堅持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有特定權利,例如債務人之後即再未前來上班,但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仍有上班,只是未打卡,則是否會產生下列情形:
(一)
若為移轉命令,債權人如欲主張權利,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比較沒有不合理之情形。
(二)
若為收取命令,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是否甚不合理呢?

回覆
李俊德 在6/17/2008 8:55:53 PM的回覆:

有債權才能移轉或收取吧。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6/18/2008 12:10:48 AM的回覆:
這問題很簡單你想太學術了
員工沒來上班
老闆會不會給薪水
老闆不會給薪水
誰來扣薪其實都沒用
有些公司發月頭錢的
老闆還要找員工要溢付薪資的也常有所聞

第三人即債權人要對老闆的財產執行
那雙方就從119條第一款玩到最後一款
看誰能贏

超過10天才異議有沒有效力
1.實務上常常收到超過10天的聲明異議狀
         除非書記官嫌自己事太多
      否則都叫債權人來看一看後就簽筆錄撤回案件
         難不成真的照法令走讓自己積案呀
2.即便超過或已核發移轉或收取命令
         119條提供了其他路給老闆走

簡單答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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