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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當得利
發表人 Kelly  

發表日期

6/13/2008 10:57:42 PM
發表內容 不當得利的意義為何?有哪些例外?
回覆 無言 在6/14/2008 9:53:39 AM的回覆:
為什麼不要自己先去翻書看看呢?      
回覆 Kelly 在6/14/2008 10:14:17 AM的回覆:
如果有書的話我當然想翻,不過我手邊真的沒有,只能上網一直找答案,sorry!
回覆 不知道對也不對 在6/14/2008 10:26:27 AM的回覆:
不當得利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的要件與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0   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這是你要的嗎?要件拆解一下就是意義了。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是否就是你所說的例外?
重考太多年,離念教科書很久了,這種基本的問題反而有點不知道怎麼回答。

不當得利的『例外』...這問法...好像有點奇怪
............反正先看看法條吧,也許就是你要的了。
回覆 哈邱 在6/14/2008 10:40:53 AM的回覆:
手邊沒書?那可能是在唸別ㄉ科目剛好提到這觀念嗎
那有時間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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