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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損害賠償?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6/12/2008 12:00:08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因過失致他人「營業用」汽車毀損(例如:計程車)

汽車所有人可否主張修理期間之「營業損失」?

現行實務採取肯定之見解

但學生認為此種營業損失乃「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汽車所有人尚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請求修理期間之「營業損失」

而須依同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規定

當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始得請求「營業損失」之損害賠償

請問老師:我這樣的觀念有沒有問題?

暫且先不談車體毀損部分之損害賠償

因為這個部分是一定會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
(汽車所有權受有損害)
.......................................................................................................
有人認為此種「營業損失」是民法216之所失利益

但我覺得前提須先成立侵權行為

始得依民法213∼215請求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其賠償範圍依同法第216條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侵權行為責任都不成立(不成立民法184第1項前段)

何來所失利益之探討?
......................................................................................................
抑應認為係「車體毀損」損害賠償之所失利益?

即在主張車體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

其損害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

即可包含該「營業損失」?
.....................................................................................................
另外損益相抵之部分亦暫時先不討論

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08 7:12:50 PM的回覆:

但學生認為此種營業損失乃「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
當然是財產上損害,怎麼會是「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你不撞壞別人的車,司機當然可以營業用。

這部分當然在賠償範圍內
回覆 加油 在6/21/2008 5:22:04 PM的回覆:
版主大大的盲點似乎在將重點都擺在所失利益(亦即營業損失)而忽略了計程車司機的車車被撞是所有權被侵害,當然是民法第184第1項的範疇。如果以版大之思考方法,先將重點擺在所失利益上,那任何案例你都會認為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喔!此問題中如果計程車上有一乘客(毫髮未損),但卻因此遲到而無法領到全勤獎金,這才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此為小弟愚見,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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