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票據法問題請教
發表人 Ivy  

發表日期

6/11/2008 9:07:44 AM
發表內容
有個問題想請求老師或板上各位為我解惑,不勝感謝~

讀到票據法第30條關於禁止背書的地方,
有個疑問:
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執票人仍可背書,只是僅生一般債權讓與之效力;
那如果是背書人記載的禁止背書轉讓,是否也是如此?還是第30條第3項但書的規定意思是在阻斷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效果呢?

回覆
李俊德 在6/11/2008 12:37:37 PM的回覆:

這是基本觀念吧
回覆 發表人寫相反了吧! 在6/12/2008 12:03:59 AM的回覆:
應該是發票人記載禁轉背

該張票據即喪失流通性

若係背書人記載禁轉背

則再背書轉讓僅生債權讓與之效果吧!
回覆 茄汁義大利麵 在6/12/2008 7:36:23 AM的回覆:
應該是發票人記載禁轉背

該張票據即喪失流通性

若係背書人記載禁轉背

則再背書轉讓僅生債權讓與之效果吧!


----------
您後半段有點...怪怪的......


若係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的話
相對於發票人記載之情形
乃係並不會喪失票據的流通性
此意謂
執票人仍得再依票據行為,再為轉讓
故執票人之後手,仍能取得的是:『票據權利』
並非您所謂"則再背書僅生債權讓與之效果"...
票據法第30條第3項
唯一的效果:乃允記載之人,得僅對『一人(記載人之直接後手)』負票據上責任就好。


我一直是這樣記的,好像跟你的說法不太一致耶...錯了請各位及老師趕快跟我糾正喔,我這禮拜要考台電了...>"<   都沒唸完
回覆 茄汁義大利麵 在6/12/2008 8:07:53 AM的回覆:
那如果是背書人記載的禁止背書轉讓,是否也是如此?還是第30條第3項但書的規定意思是在阻斷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效果呢?


--------
順便回答一下你的問題好了哩∼

第一個問號
就是我上面的敘述內容

第二個問號
沒有特別想過你這樣的問題耶...
書上寫的,也沒什麼印象....太久沒看了....囧rz

通常,是在票據行為無法發生當事人預期的票據權利變動的時候,我們才會去探尋還有沒有發生民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可能..這是票據法第30條第2項的情形
但是
票據行為的本來目的,就是希望發生票據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此時候
如已能發生票據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滿足了當事人的本來目的,便似乎不必再去擬制或延伸當事人的意思,而去探討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或不發生的層面。

所以,票據法第30條第3項既然不會喪失票據流通性,仍能依票據行為轉讓『票據權利』,則包括本文與但書,都不必再去討論是否對於民法上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有什麼阻斷的影響....故本條項但書,指的是記載禁止轉讓的背書人他所負起『票據債務』的範圍,跟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必然相關,所以不必延伸至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

反正禮拜日要考了,心情煩躁,其他科也看不下去,民法那麼大又不知道怎麼唸,就來多考慮商法的問題囉∼∼∼
回覆 Ivy 在6/13/2008 2:43:39 PM的回覆:

哦哦~
所以第30條第3項只是在限制記載禁背的背書人所負票據責任的範圍,票據流通性並不喪失。
真是謝謝指點!

祝熱心回答我的版友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   ^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6/13/2008 7:24:59 PM的回覆:
這題沒那樣複雜啦
簡單答覆
票據法30條第三項的法律效果如下
1.執票人仍得依背書轉讓之(30條第3項本文)惟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

2.發生票據內容的抗辯,僅對其直接之被背書人負責,對於直接後手以外之票據權利人則不負票據上責任
至於民法上責任問題要不要負(就是談到是否產生債權讓與效果問題了),如果你把票據存在當作證明方法(文書證據)的話,你說會不會產生效力呢!!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