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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員警釣魚誘捕 高院:具證據力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6/8/2008 7:35:58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8.06.08    
員警釣魚誘捕   高院:具證據力
陳志賢/台北報導
   
 ▲「郝景茶」折斷竹竿,象徵不再釣魚辦案,後方來賓拍手叫好。(本報資料照片)   

             楊姓男同志醫師被控上留言板,刊登和人交換同志色情光碟訊息案。台北地院認為,警方以「釣魚」方式誘捕偵查,採證沒有證據能力,判楊無罪。但高院見解卻大逆轉,認為警方「釣魚」辦案,屬於偵查犯罪技巧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採證具有證據能力。   

             本案因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成為警方在網路上「釣魚」辦案,被認定誘捕偵查辦案不當,判決無罪的第一起案例。不過,高院並不支持一審見解,撤銷原判決,改判本案有罪確定。   

             先有犯意   釣魚偵查才能介入   

             目前警方偵辦網路援交、販售色情光碟,大多以「釣魚」方式辦案,飽受外界批評,也引起法界討論。但高院的見解,認同警方「釣魚」辦案,其影響性極為深遠。   

             針對本案中警方以「釣魚」方式誘捕偵查是否違法,採證有無證據能力,高院判決書以極大篇幅,闡述見解。   

             判決書指出,「誘捕偵查」區分為「創造犯意型」及「提供機會型」兩種類型,前者是司法警察機關誘使本無犯罪意志之人起意犯罪,創造犯罪行為,並不具正當性,故採證不具證據力。   

             至於後者是行為人本身已依其犯意實行犯罪,經司法警察機關查覺,進而採用機會教唆誘捕,警方長年所使用的「釣魚」辦案,屬於後者。   

             高院認為,犯罪人本身即具有犯罪意思,「釣魚」偵查才能介入,縱使因此讓犯罪者完成犯罪行為,亦為法律所容許。   

             並未違法   屬於偵查犯罪技巧   

             「釣魚」偵查屬於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在公共利益維護上有其必要性,因此藉「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高院強調,楊醫師在同志網站張貼交換訊息,警方才與他接觸,楊散布猥褻物品的犯意早已形成,其犯意並非由警方誘發。   

             況且警方與楊通聯五次,通話時間極短,警方並未提供高於一般情形之誘因,引誘楊犯罪,高院認為楊醫師案,應屬於「提供機會型」的偵查技巧,因此警方扣案光碟及照片,具有證據能力。

   


   
回覆 真敢! 在6/8/2008 11:20:05 AM的回覆:
高院的法官,真敢!
若非警方客觀上提供機會,行為人或許根本無法著手實行,今天以行為人本有犯意為由,因此警察的釣魚不違法,無異等於處罰行為人的犯意,比未遂犯的印象理論有過之而無不及。

真敢!
回覆 真敢! 在6/8/2008 11:22:50 AM的回覆:
利用誘捕的方式將行為人約出來於著手實行時再加以逮捕,有何技巧可言?
如果這都可以稱為技巧,我想大概人人都是柯南了~~~~
回覆 真敢! 在6/8/2008 11:27:16 AM的回覆:
竟然沒有學者完全抨擊警察的這樣的辦案方式,頂多說有爭議,不宜等語(如黃朝義),可是這至少都比高院直接抄學者的犯意誘發型與機會提供型這種莫名其妙的分類方式要來的有論述。
更荒謬的,警察提供機會,警察還無罪,因為是陷害教唆。

一個刑法學與刑訴法學落後至此的國家,或許於此也可見一斑。
回覆 真敢! 在6/8/2008 11:39:35 AM的回覆:
如果警察不誘捕,或許行為人到死根本都沒機會著手實行,因此,行為人會著手實行,除了本身的犯意外,警察的提供機會當然脫離不了關係,此時,警察的機會提供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必要性)。所以重點根本不在行為人是否有犯意,而是警察可不可以,有沒有必要這樣做?
可是呢,從報導,說甚麼高院詳細闡述甚麼誘捕偵查的問題(會比黃朝義寫的詳細?)說來說去還不是以行為人本有犯意為由而認定警察取證合法,有沒有循環論證甚至言不及義,那就有待檢視了~~~~
回覆 goodboy 在6/9/2008 7:46:04 AM的回覆:
其實警察還滿閒的,
金融掏空重大弊案不辦(也許是不懂如何辦),
只辦小小案,
吃案無數,
在鄉下更是肆無忌憚...

回覆 不要援交就沒事嘛 在6/10/2008 3:47:36 PM的回覆:
對!想援交的人~真敢!!
回覆 真敢! 在6/10/2008 5:26:55 PM的回覆:
成年人間的援交妨害了誰的甚麼法益了?
參考文獻:
1.黃榮堅:用刑法防制性交易?
2.廖元豪:我的色,他的情,關你啥事?(真想用關你屁事?~!)
回覆 真敢! 在6/10/2008 5:28:55 PM的回覆:
3.許育典:當網路言論自由遇到青少年保護
回覆 不是男人不會懂 在6/10/2008 6:07:51 PM的回覆:
2.廖元豪:我的色,他的情,關你啥事?



這篇真的讚!!

深得我心,到現在還記得的少數文章
...在下就是因此而開始喜歡廖老師的學說,呵呵∼∼
回覆 Joseph 在6/12/2008 10:48:24 PM的回覆:
這些不過是老調重彈罷了.
那裡是高院的高見?
所以我說啊.....司改司改,最該被改的就是那些司法界前輩啦.
老不死....
可是沒辦法,要考試當然要背.
等考上後再來自己判,不鳥他.
看來現在很多地院法官似乎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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