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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6/6/2008 2:58:32 PM
發表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和《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110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7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台灣居民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08年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1日至25日;未進行網上預報名的,也可以直接到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一)在大陸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附後),在台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後,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報名時間,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二)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台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後,按照香港或澳門考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報名現場辦理報名手續。報考人員可閱讀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獲取相關信息。
  (三)為方便居住在台灣島內或外國的台灣居民來大陸報考,司法行政機關在廣東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廈門市專門設立報考點,負責辦理台灣居民的報名和考試工作。報考人員須自行選擇和確定以上報考地點,登錄司法部網站在台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並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廣東省深圳市的現場報名時間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6號天平大廈四樓。
  福建省廈門市的現場報名時間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廈門市金山西路1號(廈門市司法局辦公大樓)202室。

  二、報名材料

  台灣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台灣居民)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或承辦報名的考試機構網站,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台灣居民)》,下載後簽署本人承諾提交給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審驗;也可以在報名現場,對考試機構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進行確認;還可以直接在報名現場由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填寫報名表,核對簽字後,提交審驗。
  (二)有效身份證明。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和台灣居民身份證;
  不能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台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提交複印件的,須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受理報名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報名人同時提交其他有關證明。
  報名時,上述身份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由報名處留存。
  (三)學歷(學位)證書。持港、澳、台地區或外國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複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學業但因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台灣報名人員,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報名時,可以提交學校畢業證明書和認證書,並作出相關承諾。
  上述證書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由報名處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門考區報名的,須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吋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五)報名費用。
  以上報名材料經報名處審驗後真實、齊全的,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

  1.在大陸報名的台灣居民,應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2.在香港或澳門報名的台灣居民,應在香港或澳門考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

  四、考試準備

  在大陸設置的報名處報名後,經覆審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當地准考證管理方式發放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准考證。香港和澳門考區不實行主、副證管理方式。
  報名處發放准考證時,將向報名人員提供應試規則等相關材料。報名人員應提前認真閱讀、知悉。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考試輔導用書,可在書店購買或網上訂購。網上訂購可查詢出版社網站,網址:www.lawpress.com.cn。

  五、學歷(學位)認證

  報名人員如持港、澳、台地區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前辦理好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具體辦理方法,參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提供的詳情。

  六、報考諮詢

  報名人員如有不清楚的問題,可撥打以下電話諮詢瞭解: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86)-10-63995583
  廣東省深圳市司法局報名處:(86)-0755-8305380783053883
  福建省廈門市司法局報名處:(86)-0592-52890175289055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852)-36288711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853)-89872333
  也可登錄下列網站獲取信息:
  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網站(網址:http://www.doj.gov.hk)
  澳門法務局網站(網址:www.dsaj.gov.mo)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國家司法考試網站(網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du.cn)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回覆 P 在6/6/2008 2:59:15 PM的回覆:
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10號

  《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已經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愛英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條為規範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具有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報名方式、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時間、應試規則、合格標準以及合格後授予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辦法,適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有關國家司法考試規章的統一規定。
  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地點、考試地點以及考試合格申請授予資格的方式,按照本規定以及司法部有關台灣居民參加考試的年度安排執行。
  第四條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大陸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應當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應當在香港、澳門向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報名;在台灣地區或者外國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應當到司法部在大陸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第五條台灣居民在考試報名時,應當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證明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有效身份證明: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和台灣居民身份證;
  不能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台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提交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複印件的,須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受理報名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報名人同時提交其他有關證明。
  第六條台灣居民在考試報名時,持大陸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有關機構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第七條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大陸報名的,應當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在香港、澳門報名的,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
  第八條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可以根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在大陸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按照規定程序審查上報。
  在香港、澳門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司法部委託的承辦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大陸駐港澳機構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司法部進行審查。
  第九條台灣居民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依照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國家司法考試公告以及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相關文件中公佈。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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