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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從中國大陸之司法考試制度看台灣之司法考試制度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6/5/2008 1:11:43 PM
發表內容 從中國大陸之司法考試制度看台灣之司法考試制度   
      
   

          


   中國政府於日前宣布,從二○○八年起開放台灣民眾報考大陸的司法考試,並在獲得在中國大陸法律職業資格及證書後,即取得中國大陸執業的律師資格。而這也是自一九九四年中國大陸曾經開放台灣民眾報考大陸律師資格以來,再次給予台灣人民報考大陸司法考試之機會。

至於能夠報名的資格,在身分的條件上主要有:一、具有台灣居民身分;二、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四、行為良好,沒有犯罪紀錄;五、沒有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而在學歷的條件上,如果是持有大陸以外地區的學歷者,則必須先經過中國政府教育部下屬學歷認證中心的認證。

因此,藉由這樣的機緣,在此想將中國大陸與台灣的司法考試制度做一個簡單的比較。或許會有論者以為,台灣的法學發展較中國大陸為優,而較無相互比較之價值。但是經過觀察後,其實中國大陸的司法考試制度,還是有我們台灣可以借鏡的地方。

關於中國司法考試之內容,觀察其考試科目與考試題型後,可看的出來的是,與台灣的司法考試有些許雷同之處。首先,考試科目與台灣的差異不大,但是多了一些台灣司法考試所沒有的科目,像是法理學、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而上述這些科目,目前在台灣,因為司法考試不考,大部分都不受到重視,可是這些科目的重要性並不亞於其他應試科目,尤其是法理學、國際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的部分。因此,或許台灣未來的司法考試,可以考慮將這些科目部分列入考試中。

另一方面,就考試題型而言,與台灣有些許的差異,題型除了申論題外,還有選擇題,而且還是多重選擇題。當然就法律科目之考試,是否適合以選擇題出題,目前還未有定見,因此,在此也不便加以評論其優劣。但就申論題之部分,中國大陸之司法考試有一個相當大的優點是我們可以參考的,那也是我們目前還沒落實且為人詬病的一大缺失¾¾參考答案之公布。

中國大陸之司法考試在結束後,不論是選擇題或是申論題,都會公布參考答案。當然申論題所公布的參考答案,內容相當簡要,某程度上也只有結論,較欠缺理由的論述。但至少這是一大進步,應試者透過參考答案,可以知道自己的答案問題大概出在哪,也會對於考試本身的公平性,有了比較高程度的信賴。

反觀台灣,直到二○○八年的今天,仍遲遲不肯於考試後公布申論題的參考答案,並透過釋字第三一九號之闡釋,強調之所以不公布參考答案,乃是為了維護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及尊重閱卷委員所為之學術評價:「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八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維護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及尊重閱卷委員所為之學術評價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看看中國大陸對於司法考試制度的態度,或許我們可以反思的是,是不是公布參考答案,將是一個可行的制度呢?或許維護考試之客觀、公平以及尊重閱卷委員所為之學術評價,是相當重要的沒錯,但是公布參考答案,是不是真的就會損害到這些權利?這或許是未來的司法改革可以思考的方向也說不定。
   
   
          


   
【我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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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建議】

      1、陳惠馨,台灣近年來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討論與發展,月旦
  法學雜誌第132期,2006年5月,5-10頁。

      2、陳惠馨,台灣法學教育之現況與未來發展,教育資料與研究
  第69期,2006年4月,47-62頁。

      3、黃旭田,七十餘年歷史的大變革?─論法學教育改革方向之
  選擇,月旦法學雜誌第132期,2006年5月,1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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