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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1/15的身分法課程
發表人 肥卡  

發表日期

1/20/2005 9:40:44 PM
發表內容 關於收養有無效原因而法院仍為認可之效力?

老師認應採收養有效說,理由在於法院之裁定具公信力,

又,考量養子女之利益,採此說較妥•〈戴東雄老師尚提

出,如讓第三人否認其效力,將使身分關係限於不安定之

理由〉

據此,似可推論出收養契約縱有無效之原因,一旦經法院

之認可,即可填補收養效力之瑕疵,使原應無效之收養契

約,在公權力作用下成為一有效契約•

如學生此推論成立,則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收養契約

後共同提出收養之聲請,但收養人於法院認可前死亡而法

院認可收養者,被收養人可否繼承財產」之問題中,老師

認法院不應認可•若認可則採認可有效說,而可以民訴

583主張認養無效之訴•前後似有矛盾之處,蓋在前者法

律明文規定有無效之原因,尚可因法院之公權力彌補效力

之瑕疵,舉重以明輕,似應亦不許後者提收養無效之訴才

是•

綜上,係學生整個思路過程,望請老師解答,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0/2005 10:30:46 PM的回覆:
二者均得以確認無效之訴加以救濟,並無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之差異。
為何會認為有效?只想強調一件事,法院之裁判是會變更實體法之權義。
實體法的學者往往都無法接受這個概念,例如,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甲借貸100萬,嗣後清償,惟未保留任何憑證,甲以乙為被告提起給付100萬之訴,乙於訴訟中對借貸100萬一事並不爭執,但主張業已清償,然未能舉證使法院確信業已清償,法院判決乙須給付100萬於甲,乙要不要清償?甲會不會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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