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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兩岸 》 大陸新律師法今實施 律師見被告不受監聽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6/2/2008 10:41:48 PM
發表內容    兩岸   》   大陸新律師法今實施   律師見被告不受監聽   
法源編輯室   /   200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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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實施了十一年半的律師法,自今(二)日起將被新法所取代,其中新增、修訂條款多達四十多條,解決了一些長期存在於律師界的難題,並增加了個人可設律師所、取證可借用司法強制力等內容。
依照大陸新修正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大陸教授表示,先前律師跟犯罪嫌疑人、被告談話時,警察站在一旁,使被告行防禦權的效果不彰,而新律師法修正後大大擴張律師的權利,保證了會見的效果。此外,新律師法第33條亦明文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批准,只需提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同法第37條則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此為律師職業豁免權的體現。以前經常在法庭上發生法官將律師驅逐出法庭的事情,新律師法實施後可充分保護律師的權利。此外,新律師法第16條還增訂個人可以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專家認為此舉可以使一些成本較低的律師所打進法律服務市場,民眾可以根據個人的經濟條件和實際需要挑選相應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在臺灣,依照我國律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早已明文要求律師應設立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雖然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受羈押的被告,並互通書信。但依羈押法第23條規定,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經看守所長官准許接見時,應受監視。所以,目前我國律師接見被告必須受到監視,甚至實務上的作法,有時還要錄音、錄影。這樣的作法,時常受到學者的詬病,而針對律師職業豁免權的規定,也為我國所欠缺。中國大陸在此部份的立法,或許值得我國作為借鏡。

   
   
回覆 考慮去大陸當律師了 在6/3/2008 11:26:02 AM的回覆:
哇.真的這麼進步.
希望實務上真的能完全不受監聽.
監聽到的證據也不該拿來用.
回覆 justbeijin 在6/3/2008 3:55:18 PM的回覆:
大陸法制過去固然非常落後,
但是這兩年來,
他們是用「一步到位」的思維在改革,

律師的量、質,也都在飛速成長。
更恐怖的是大陸人民的權利意識比台灣人高得多,
法治上超英趕美,法律人治國,應該都不遠了。
回覆
李俊德 在6/3/2008 4:58:06 PM的回覆:

抱大陸大腿,也用不著這樣吧。
回覆 justbeijin 在6/3/2008 11:00:29 PM的回覆:

老師你一定要去大陸走走
而且要跟他們的法律人認識一下
我們不能自外於別人的發展
回覆
李俊德 在6/4/2008 3:41:37 AM的回覆:

我認識大陸的法律人啊!

跟你形容的情況落差很大

大陸的法律除了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外,其他的法典跟台灣的法學程度,有相當幅度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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