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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票據之消滅時效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6/2/2008 5:07:12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支票執票人對於背書人之追索權因四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此為票據法第22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而此行使不一定要提示票據。

今發票人甲交付發票日為95年4月20日之支票一紙給乙,乙背書轉讓於丙,丙於期限內即同年5月5日向付款人提示,經付款人作成拒絕證書後,甲已不知去向;丙乃於95年6月5日向乙追索,乙卻置之不理,丙遂於同年9月11日對乙提起訴訟,乙為何可以主張追索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對抗丙?(月旦教室56期p23)

因學生認為:
丙已於期限內提示,故未喪失對背書人之追索權(§132),丙於6月5日向乙追索,應係在四個月內行使對背書人之追索權,此時應屬民法第130條之請求,時效已經中斷,則丙於請求後四個月內即9月11日起訴,似應未罹於消滅時效才是,不是嗎?

學生才疏學淺,請老師為我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08 6:18:04 PM的回覆:

我贊同你的看法

梁宇賢老師這裡應該設計的案例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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