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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民法問題
發表人 小疑問  

發表日期

1/19/2005 6:22:44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老師一些問題   如果我的問題很蠢   先到個歉說

1   債篇中所有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除了有特別規定外)   是不是都要適用213   到   216呢   例如226有關債務不履行的部分是否也是???

2      在物之瑕疵擔保合不完全給付競合時   是不是以物之瑕      疵擔保優先適用呢????因為我在寫考古題時   解答是這麼說的   因為"不能破壞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完整體系"   為什麼ㄚ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9/2005 6:39:47 PM的回覆:
你要了解213-218-1乃是法律效果,故凡是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效果為損害賠償都有其適用,不限於債編,民總(例如,28),物權(例如,796),身分法(例如,999,1056)都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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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債編修正前:不完全給付為法律漏洞
確實應該用"不能破壞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完整體系"         (王澤鑑      判例研究六137-138頁)
88年債編修正後:不完全給付有明文規定
此時應認物之瑕疵擔保為不完全給付之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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