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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人事 》 會務工作人員退休金給付標準 釋 643:合憲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5/30/2008 9:56:34 PM
發表內容 《   人事   》   會務工作人員退休金給付標準   釋   643:合憲   
法源編輯室   /   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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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會務工作人員退休金的給付標準,司法院大法官今(三十)日舉行第一三二三次會議作成釋字第643號解釋認為,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有關會務人員退休金的給付標準,對於人民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的限制並未過當,與憲法第23條規定並無牴觸。
吳姓男子受僱於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退休後,聯合會依照其自訂的人事管理規則、人事管理規則實施要點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的規定,給付其退休金新台幣一百七十三萬餘元。但吳某主張,依照內政部訂定的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他應可領得退休金三百六十五萬餘元,於是向臺北地方法院訴請聯合會給付不足部分的退休金一百九十二萬餘元。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駁回。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命聯合會應給付退休金差額,該判決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聯合會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對此,大法官釋字第643號解釋認為,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就會務工作人員的退休金給付作詳細規定,雖然使商業團體的財產權及契約自由受到限制,但是該等規定是在保障會務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計安養,使其能安心全力工作,而團體也能因此招募到優秀的會務工作人員,且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決定是否准予核備時,應考量團體的財力,避免商業團體無力負擔會務工作人員的退休金。既然該條規定,已顧及商業團體財力的負荷,對於商業團體財產權與契約自由的限制應非過當,與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尚無牴觸。

此外,大法官指出,關於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的管理及財務的處理,涉及商業團體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的限制,且關係到退休會務工作人員權益的保障,屬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為了貫徹憲法保護人民權利的意旨,以法律明文規定比較妥當,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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