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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問題
發表人 Katar  

發表日期

5/30/2008 3:31:03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你好,學生最近讀到繼承權之侵害,有一個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問題想請教老師:
李老師在ppt書面和課堂中有提到林秀雄教授的一些看法~
林教授認為: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會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因為公平正義);而僭稱繼承人不會因為時效完成而取得繼承權。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意味著僭稱繼承人是因為時效取得(ex:繼承發生後經過了11年)才得到物的所有權呢?
假如上述的情況為肯定,那真正繼承人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其繼承權,故亦喪失其所有權,如此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怎麼還有機會主張767物上請求權呢?更遑論討論繼承回復請求權和物上請求權的關係!
林教授這些部分的見解我讀得有些霧颯颯~望老師提點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08 4:56:50 PM的回覆:

林教授認為: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會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因為公平正義);而僭稱繼承人不會因為時效完成而取得繼承權。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意味著僭稱繼承人是因為時效取得(ex:繼承發生後經過了11年)才得到物的所有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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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第一段跟第二段無法連結

能否因時效取得物之所有權應該與767-772有關

而且動產是5年,不動產10,20年取得登記請求權。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08 4:59:15 PM的回覆:

如果採林秀雄老師的見解

繼承權喪失,自然也不需要討論物上請求權競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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