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問題] 請教老師 關於--代客泊車--
發表人 尚未解脫的考生  

發表日期

5/27/2008 3:07: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在90年司法官的三溫暖代客停車一題中,
老師對於--代客停車---店家與消費者間並非成立寄託契約,
而僅是為好意施惠而已,
不知其中理由為何呢?

乃因停車卷上表明:
店家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又其為免費停車。
所以推得出:
店家不願與消費者成立寄託契約嗎?(欠缺合意)


因為仿間的解題,大多解為成立寄託契約。
縱實務界的判決,不認為成立寄託契約者,
然說理均未從好意施惠切入。

學生個人感覺上,似乎好意施惠可以成立,
但就是自己說不出一個道理來,
還盼老師 您指點一二。









回覆 畢業生 在5/27/2008 3:49:15 PM的回覆:
司法實務見解

裁判字號:   89   年   保險上   字第   10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社會習慣上代客停車雖有給付小費之習俗,但並無固定報酬,亦無給付報酬之約定,如有認係商家提供之服務而未給小費者,代客停車者法律上對該拒絕給付小費者並無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駕車者與代客停車者間,並非僱傭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此種提供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被上訴人將鑰匙置放於路旁代客泊車櫃台裡,並無加鎖,任由他人竊取,顯未盡普通一般人注意之義務,自有過失,因其過失行為未盡保管鑰匙責任,致被竊。上訴人保險之汽車失竊,與其過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基於保險契約理賠被保險人損失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代位車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88、529、184   條   (89.01.19)
保險法   第   53   條   (86.10.29)


   
回覆 畢業生 在5/27/2008 4:03:49 PM的回覆:
乃因停車卷上表明:
店家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又其為免費停車。
~~~~~~~~~~~~~~~~~~~~~~~~~~~~~~~~~~~~~~~~
民法第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或是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淺見
這一題我也不太會解
提供小小小的意見
如果答錯
請原諒我啊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5/27/2008 4:09:04 PM的回覆:
民法第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1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回覆
李俊德 在5/27/2008 5:16:25 PM的回覆:

您在90年司法官的三溫暖代客停車一題中,
老師對於--代客停車---店家與消費者間並非成立寄託契約,
而僅是為好意施惠而已,
不知其中理由為何呢?
----------------------------------------------------------------------------------
理由上課都有說明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