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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於一屋二賣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5/23/2008 5:15:2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在一屋二賣的情形,
甲有A屋,交付A屋給乙,移轉所有權登記給丙,如果乙非無權占有(甲乙買賣關係成立),為何丙可以依767向乙請求返還A屋(767不是一定要無權占有方能主張)?
謝謝老師!
回覆 試試 在5/23/2008 6:57:19 PM的回覆:
學生先來解解看:
--------
關鍵點即在於「債權的相對性」

甲乙之間雖然有買賣契約,但是只在甲乙間發生效力
乙不得以其與甲之債權契約對抗丙
即乙不得對丙主張有權占有

今乙僅取得A屋之占有,並未取得所有權
但丙已登記為所有人,
故丙得依民法767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回覆 畢業生 在5/23/2008 8:05:16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5年台上字第394號   
案由摘要:   請求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2   期   342-346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67   條      (   91.06.26   版   )         
要  旨: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67   條(91.06.26)

   
回覆 畢業生 在5/23/2008 8:09:06 PM的回覆:
乙之占有對甲非無權占有(甲為原所有人時)
基於買賣契約當事人為甲和乙

乙之占有對丙為無權占有(甲移轉登記丙為所有人時)
甲乙之買賣契約不能對抗丙


淺見
回覆 畢業生 在5/23/2008 8:11:52 PM的回覆:
這是目前想到的答案

萬一答錯了
請原諒我啦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08 11:33:15 PM的回覆:

都對
回覆 畢業生 在5/24/2008 10:14:19 AM的回覆:
強調一下

債權的對人效力之核心概念
在民法債篇和民訴法和強制執行法常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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