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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也是一個票據的問題 有關13條
發表人 天氣好冷喔  

發表日期

1/15/2005 10:18:33 PM
發表內容 請問一個票據13條惡意抗辯的問題:
有關這一條書上都會舉到這個例子


Ex:甲開本票給乙,   乙再背書給丙,則善意的丙向甲提示票據時,   甲不可以用甲乙之間的原因抗辯事由來對抗丙   
甲-----乙------丙
以上這個案例我懂


我有問題的是
如果案例改成:
甲開本票給乙,   乙再背書給丙,   丙背書給丁,   丁背書給戊
A:則善意的戊向甲提示票據時甲可否以甲丁之間的原因關係抗辯戊阿?
B.或者是這個問題根本不可能存在,因為甲丁非直接前後手,   沒有原因關係抗辯發生的可能,自然就不生票據13條的      問      題了
甲----乙-----丙-----丁-----戊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05 12:09:57 AM的回覆:
何謂原因關係?恐怕你必須先釐清這個基礎概念。
回覆 阿賢 在1/16/2005 4:47:15 PM的回覆:
同學      你馬幫幫忙

原因關係在票據法上所指稱的應該就是
為什麼受讓票據而生的原因

例如因買賣關係而簽發票據      則買賣關係就是票據行為的原因關係

所以案例中甲丁沒有主張原因關係抗辯的機會
-------根本就不可能有原因關係阿
自然就不可能討論到戊了


回覆 這樣對嗎 在1/17/2005 9:41:48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阿贒大大的回答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05 9:45:15 PM的回覆:
上面同學的觀念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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