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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奇怪的繼承篇施行法
發表人 努力讀繼承  

發表日期

5/19/2008 11:15:19 AM
發表內容 總統令   
中華民國97   年1   月2   日公布
繼承篇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請問老師
這個條文依中標法13條是97/1/5才生效
但是條文內容又說96/12/14開始施行,究竟要以哪一個為準阿?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08 4:28:00 PM的回覆:

依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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