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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認領私生子首例 判決逆轉 洪氏兄弟認祖歸「黑松」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5/19/2008 7:01:39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8.05.19    
強制認領私生子首例   判決逆轉   洪氏兄弟認祖歸「黑松」
李文輝/桃園報導

             知名詞曲創作人洪光達與兄長洪光隆,捲土重來打認祖歸宗官司,在洪光達過世百日,獲得勝訴,台北地院判決黑松飲料公司創辦人張有盛應認領洪氏兄弟。本案創下兩項第一,是第一宗採用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新制的判決,也是眾多名人身後,私生子打贏強制認領官司的第一件。   

             洪氏兄弟於民國九十年母親林寶玉過世後,才知道他們是七十六年過世的張有盛之子,隔年即開打「確認父子關係」及「繼承遺產」官司,纏訟兩年敗訴。   

             去年五月廿三日,民法修正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規定,全案於去年八月七日捲土重來。洪光達因鼻咽癌移轉至脊椎,今年元月卅一日病逝,得年五十二歲。   

             這次判決大逆轉,主因是強制認領改採概括性新制,又排除相關限制,改由法院發現事實、判斷有無生父子女的血統,因而取得要求黑松繼承人比對DNA的法律基礎。   

             判決指出,原告所提照片、書信及帳冊顯示,張有盛與林寶玉、洪光隆兄弟關係匪淺。而原告的舅舅林后基、同母異父兄長林勇證稱原告是張有盛之子,堪認原告已極盡所能證明與張有盛的親子關係。   

             另外,張有盛、林寶玉二人往生多年,能證明與張有盛具有真實血緣的直接證據,只有比對原告與張有盛繼承人親子關係DNA,自有為雙方DNA鑑定的必要性。經囑託調查局鑑定,被告均不到驗,已妨礙法院證據調查,違反訴訟誠信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妨礙他造使用證據」規定,法官得依自由心證認定他造應證事實為真實,以示制裁。被告、也就是張有盛的十四名繼承人不是沒出庭、就是拒不到驗DNA鑑定,承審法官李慈惠因此逕行認定,原告的證據主張及應證事實為真實,應認事實足以認定張有盛為原告的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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