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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5/16/2008 5:57:03 PM
發表內容 司法院新聞稿(97.5.16)
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今(16)日下午,由賴院長召開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司法院組織法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司法院並未直接掌理上開訴訟案件及公務員之懲戒,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並明確指出此與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不合。為符憲政體制,使司法院成為名實相副之最高司法機關,咸認有由司法院直接掌理審判事務之必要。考量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案件負荷沈重,需有適當人力審理,且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等審判事務,各有高度專業性,爰於司法院設立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庭及公務員懲戒庭,各庭並依實際需要,分設適當之庭數,使案件得以順利審理。
二、法院組織法
(一)   裁判書公開制度
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公正審判之有效機制,然裁判書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意旨,係屬憲法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範圍。基於「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衡平,裁判書全文一律公開並非妥當。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且隨著資訊社會之發達,現行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之公開方式,已無法滿足多元社會之需求,如能妥適結合資訊網際網路系統之檢索等功能,不僅有助於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且有利於促進學術之研究發展與進步,自有明確規定其公開方式、內容及範圍之必要。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為「(第1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二審法官、檢察官之職等
95年2月3日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檢察官得晉敘至簡任第12職等以上,惟同法於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職務列等規定,並未配合修正,導致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2職以上之地方法院法官調任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檢察署,在繼續服務滿2年以前,僅得核派為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並祇得支領簡任第11職等主管職務加給,形成實質降級、減俸之結果。為符合實任法官、檢察官之身分保障,爰修正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以資妥適。
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為回應立法院於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報告中,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領取司法官專業加給,應向該院提案俾符合法制化要求之決議,爰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屬該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及司法官,以完成法制化作業。修正重點,包括第2條增列司法院大法官為本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第3條增列司法院大法官屬本條例所稱之司法官,並修正第38條司法人員之俸給,明定除準用政務人員相關法令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外,並給與專業加給,以資明確。


回覆 考生 在5/16/2008 9:31:19 PM的回覆:
今年法院組織法會考喔~~~~
回覆 Jin 在5/17/2008 8:05:19 PM的回覆:
請問要去哪邊找完整的修正草案呢?_?
回覆 不會考喇~~ 在5/20/2008 10:35:55 AM的回覆:
只是草案      沒有立法通過      不會考啦      不信問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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