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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發表人 請教老師  

發表日期

1/14/2005 10:33:54 PM
發表內容 Q1:超市標價究竟為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
                  若為要約之引誘,則第154條第二項所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與超市標價有何不同?
Q2:第154條第一向前段所稱   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係指形式拘束力而言。即要約存續期間內,要約生效後對方承諾前,要約當事人不得變更要約,學者稱為要約之不可撤回性,但是要約既然已經生效,何來撤回可言?學者所稱的撤回是否為撤銷的誤植?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05 12:55:37 PM的回覆:
超市標價有二種不同之看法,參考一下:
(一)要約之引誘
故消費者取物為要約,至櫃臺由商店主人或店員為承諾。取物時契約尚未成立,故可放回。
(二)要約
消費者承諾應向商店主人或店員為之,故取物至櫃臺結帳向商店主人或店員為承諾。取物時契約尚未成立,故可放回。



學者稱為要約之不可撤回性,但是要約既然已經生效..................................
------------------------------------------------------------------------
可能是著眼於契約尚未生效吧。

回覆 wormbug 在1/16/2005 2:55:01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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