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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務清理條例問題
發表人 小順子  

發表日期

5/15/2008 3:23:26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您好

拜讀您債清條例的課程後,發現目前銀行公會實務作業有所疑問,請老師釋疑

破產法40條「和解前原有債權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
債清條例154條「協商前之原有債權」

舉李老師教材例子
原債權100萬      
減免40萬,尚欠債權60萬
債權人受償25萬後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
協商前之原有債權未受清償部分75萬加入更生或清算

銀行公會目前統一各金融機構以銀行掛帳本金〈對內債權〉與債務人簽約,但對外債權〈本金利息約約金訴訟費〉附有條件免除,以下是銀行公會前置協商制式協議書內容:
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除本協議書第8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自違約日起失去效力(亦即所有優惠條件取消),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銀行方並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1現欠債權金額係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計算之金額○2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依原契約內容等)繼續對甲方訴追。

如上,銀行以100萬即對內債權與簽約但實際債權即對外債權120萬,日後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所謂「原有債權未受清償」部分,是指75萬?還是95萬?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15/2008 4:41:58 PM的回覆:

債權數額豈有區分對內或對外債權?

應該直接講清楚銀行這樣作是有問題的
回覆 小順子 在5/16/2008 3:23:08 PM的回覆:
再問李老師

銀行在前置協商清償方案,若明文規定簽約債權額100萬是對內債權〈即本金〉,它是要債務人按期履約之誘因,若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該優惠清償條件即失效,將以原有債權120萬進入更生或清算。
銀行如此解釋是否可行?
回覆
李俊德 在5/16/2008 3:47:16 PM的回覆:

當然不行,就是100萬。

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那能這樣灌水。
回覆 在5/16/2008 9:41:53 PM的回覆:
關於這一點其實當初在公司裡面討論我也覺得怪怪的

這次前置協商在債權確認的部分,報送jcic的時候分為對內跟對外,兩個都要報送!

對於正常繳款戶來說,對內及對外債權其實是報一樣的,重點就在逾期繳款的催收戶跟呆帳戶了

對外債權是計算至止息日的本息,也就是債務人來申請前置協商後,銀行與客戶開始協商那一天(收件日加25天--這是銀行統一的作業流程)就是止息日

對內債權則是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科目時對內即停止計息之帳面金額

本來想說竟然要協商就應該適用對外去協商才是正確的,但是銀行公會卻說要用對內債權金額去跟債務人協商?怪!




回覆 在5/16/2008 9:45:30 PM的回覆:
不過回應一下就是其實沒有灌水啦~本來就是要繼續計算利息的~只是銀行公會說要用對內債權去協商~~就只能這樣做囉

可能是想說協商的時候用少一點的金額算讓債務人比較有機會可以做成協議~~

但是如果到時候悔諾不還~當然該要的還是要討~




回覆
李俊德 在5/16/2008 11:05:19 PM的回覆:

債權多少就是多少

免除利息,違約金致使債權總額減少,本來就可以當作「免除部分債務之協商方案」。

協商不成,以「未免除部分債務之債權總數」成為債務清理債權,進行債務清理程序,本來就應該這樣做。


區分對內債權,對外債權,只會讓人感覺將債權灌水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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