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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個不當得利的問題?
發表人 小書童  

發表日期

1/14/2005 9:46:52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講不當得利的部分有舉到一個例子

甲將其A屋出售給善意的丙,並已移轉登記
然A屋的買賣契約有無效或被甲撤銷,在甲尚未向以主張不當得利以前,該屋卻因可歸責乙的事由而失火毀損,問甲乙的關係如何?

我對這個問題有疑問的是:
乙既然有土地法43條的保護,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正當原因,何來主張不當得利的可能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5 10:29:54 PM的回覆:
同學,你問的是第一款概說,伍制度目的中所舉的例子吧。

1.這裡根本沒有土地法43條之適用,乙基於有效物權行為取得所有權。
2.善意受讓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3.另外,注意這裡沒有丙。
回覆 wormbug 在1/14/2005 10:46:38 PM的回覆:
老師,請問在此案例中甲對乙為何不得主張226第一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05 12:11:39 AM的回覆:
同學,如果你是問
如基於契約為何不能主張226?那債務不履行第一個要件為何?
如果你是問不當得利中為何不能主張226?那我告訴你181為226之特別規定。
回覆 小書童 在1/15/2005 10:01:0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把第一段話的乙誤植為丙了
真是抱歉      祝老師新年快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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