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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賠法請求權vs民法請求權
發表人 安德魯  

發表日期

5/12/2008 11:21:36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民法上,債權之請求權罹於時效後,縱請求權消滅,但該債權並未消滅,只是效力有所減損〈因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

那國賠法第8條規定: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問老師:
國賠法第8條之賠償請求權,解釋上亦與上述之民法觀念相同嗎?

還是說國賠法的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後,不僅請求權消滅,債權亦消滅呢?

回覆 畢業生 在5/13/2008 8:59:18 AM的回覆:
國賠-權利消滅
民法-抗辯權發生

依我國立法例
回覆 聖靈之歌 在5/13/2008 10:17:38 AM的回覆:
國賠-權利消滅
民法-抗辯權發生
依我國立法例
************************
最好是這樣!
從哪個條文或學說可以看出我國立法例是如此?
完全沒交代
這樣會不會誤導別人?
1.國賠事件補充法是民法,現在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國賠5,12參照),完全與一般民事事件審理模式相同,另外行政法學者在國賠事件尚未回復至行政法院管轄前,多定位為特殊公務員或公物侵權行為類型,所以有關國賠8之時效,仍屬抗辯權發生,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國更(一)字第3號判決
2.另外樓上先進認為國賠是適用權利消滅主義立法例,我想可能是受了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影響,但是中間有不同意見者,其一是在於國賠請求權在現狀上不是公法上請求權(行政訴訟法2參照),而且一般而言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權,所以今天是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請求權,能否適用,不無再推敲審酌餘地!




回覆 安德魯 在5/13/2008 11:16:51 AM的回覆:
謝謝畢業生、聖靈之歌兩位先進的回覆

請問畢業生先進,您所說的「我國立法例」為何?可以麻煩您告訴我嗎?謝謝您。
回覆 畢業生 在5/13/2008 12:28:22 PM的回覆:
我記得公法上請求權是採權利消滅主義

基本上
我之前的回覆是以國家賠償是公法上請求權為前提,
如果國家賠償是私法上之請求權者,
我的前提即是錯誤的,以致回覆錯誤,
造成不便,真是對不起。

因為我現在是四等書記官考生,
沒有考行政法,以致才疏學淺。



回覆 畢業生 在5/13/2008 12:35:49 PM的回覆:
仔細思考

聖靈之歌的解釋
我覺得是對的

謝謝
回覆 安德魯 在5/13/2008 12:51:30 PM的回覆:
畢業生先進的回覆並未對我造成不便,您客氣了~~

也謝謝聖靈之歌先進的回覆
回覆 聖靈之歌 在5/13/2008 12:56:27 PM的回覆:
我口氣有無禮不周之處
也請樓上各位先進多多包含
小弟失禮了
回覆 聖靈之歌 在5/13/2008 1:03:04 PM的回覆:
剛又想一下
應該再精緻點說明
1.國賠請求權性質上應該的確是公法上請求權
2.但在法制上該權利實現的手段暫時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原因不外乎有二         一是行政法制大備後,修法尚未將國賠事件回歸行政法院            二是民事法院對於侵權行為損賠事件有豐富的審理經驗            因此在理解上才會有特別法上特殊侵權行為類似的概念
以上區分應然面與實然面      應該比較完整
回覆 小法 在5/13/2008 2:55:04 PM的回覆:
TO   畢業生
三等改四等丫
回覆 畢業生 在5/14/2008 10:16:16 AM的回覆:
提供淺見參考

昨天我打電話請教在法制單位工作的人
他個人的印象是
國賠是公法上請求權

但是有關國賠時效的制度設計是抗辯權發生
是抄民法的制度

所以連在高考法制及格的人
也會覺得制度會這樣設計很少見

所聖靈之歌的想法是對的
最少該注意的地方都注意到了

我要考四等是因為機會比較大
因為三等考不上了
而且我最近的打工結束了
為了怕失業所以力拚四等
回覆 畢業生 在5/14/2008 10:21:05 AM的回覆:
聖靈之歌

不要放在心上
謝謝你讓我對國賠有進一步的認識

回覆 小法 在5/14/2008 11:11:07 AM的回覆:
to   畢業生
四等書記官要怎麻準備呢??
回覆 畢業生 在5/14/2008 5:33:57 PM的回覆:
我上次考地方特考四等戶政

注意到

第一點,四等考試法條和對法條的多數說或通說或司法實務解釋是基本分.如果做得到要拿到六十分不難.

第二點,四等考試的專業科目有四科,以不答錯為首要.內容充實為次要.亦即每題大方向答題正確之後,再要求內容寫多一點.

第三點,四等考試共同科目的準備,因為占總分比重六分之二,所以要準備.以我為例,考前三個繼續四科專業以外,再加上法緒英文.考前一個月,要準備四科專業,再加上法緒英文和國文測驗.萬一專業考得不好,多多少少拿共同科目來補分數.

第四點,其實我的行政法唸得並不好,但是地方特考的四等行政法我考92分.所以法緒的部分,我準備如法炮製,寫完一整本考題,目標最少四千題至五千題,唸三遍.

第五點,簡言之,法條和基本的釋字和考古題,是上榜的客觀要件.認真和對自己負責是上榜的主觀要件.

第六點,準備考試真地很煩,所以日行一善是不可或缺的良藥.

淺見供參

其實我也很緊張,希望老天爺保祐我上榜.善哉∼
回覆 999 在5/14/2008 6:05:50 PM的回覆:
畢業生是對的!!!!!國賠法本來就是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根本不適用民法的規定.
回覆 999 在5/14/2008 6:12:24 PM的回覆:
之前所以適用民法是因行政程序法尚未制定.但行程法制定後自然應該回歸規範公法行為的行政程序法.請求權自然因時效而當然消滅.
回覆 麥可 在5/15/2008 12:33:12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好像有二說,翁岳生編的那本行政法,葉百修老師(也是我的老師)是認為通說是採抗辯權發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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