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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關於民法承攬--第495條
發表人 尚未解脫的考生  

發表日期

5/11/2008 8:49:47 PM
發表內容 關於民法承攬--第495條的定性為何??

很多法典都註解它乃為瑕疵擔保的效果之一,

老師您在債各篇章時,亦將本條放置於瑕疵擔保責任下討論。
(老師的書p300-301以下)

於是,
愚生的解讀是,似乎老師您認為在承攬的瑕疵擔保,
一樣有495I的損害賠償。


不過,
愚生閱讀邱聰智老師的書(中冊p84以下)寫道,
邏輯思考上,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要分開。

承攬的不完全給付,才有損害賠償(495I)。
承攬的瑕疵擔保,沒有損害賠償。



不知道這個疑惑,要如何理解比較恰當呢?
還是愚生誤解李老師您的意思了呢?


還望老師您指點一二
回覆
李俊德 在5/11/2008 9:23:13 PM的回覆:

對照買賣的瑕疵擔保效果,再想想吧!

邱聰智老師的看法很多都是獨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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