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違反盈餘分派順序的法律效果
發表人 小雨  

發表日期

5/10/2008 8:31:0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如果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違反盈餘分派順序
且未經股東會同意而為盈餘分派,致A公司之債
權人B受損,A公司與董事長甲因違反第232
條第1項及第184條第1項而應依第233條
及第23條第2項對債權人B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以上法條依據是否正確?

又,董事長甲亦應依第232條第3項負相關刑
責,惟若A公司受有損害,董事長甲是否係應依
第23條第1項對A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謝謝老師撥冗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5/10/2008 10:29:43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5/10/2008 10:38:26 PM的回覆:
如果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違反盈餘分派順序
且未經股東會同意而為盈餘分派,致A公司之債
權人B受損,A公司與董事長甲因違反第232
條第1項及第184條第1項而應依第233條
及第23條第2項對債權人B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以上法條依據是否正確?

又,董事長甲亦應依第232條第3項負相關刑
責,惟若A公司受有損害,董事長甲是否係應依
第23條第1項對A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我比較想反問的是
依228跟230盈餘分派案一定要經過股東會同意
那未經股東會同意的盈餘分派
還叫不叫盈餘分派
如果不叫盈餘分派是不是就不該討論233的問題
而應單純討論23,193,194的關係

如果盈餘分派案經過了股東會同意
那是不是該討論191決議無效

況且233不是轉指232
1.未經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公積即分派股息紅利
2.無盈餘還分派股息及紅利
依題旨是說分派次序不符合應先分派股息再分派紅利之規定
那跟232,233有何關係

假設今天公司無232之情形只是單純因為盈餘不夠全數分配股息及紅利又
分派次序不符合應先分派股息再分派紅利之規定
導致部份股東未收得應收取的股息及紅利
(如該公司有三種類型股東分別是1.無表決權高股息特別股2.有表決權低股息之特別股3.一般普通股...只有2拿到股息13都沒有)
誰是請求權人
是未拿到股息及紅利的1,3股東
還是需要擴及到233的一般公司債權人都是適格的當事人
如果這樣認定會不會太寬了點

最後我認為未經股東會同意就將盈餘分派
如果只叫董事長負擔232一年以下刑責
不讓他負擔一下刑法業務侵占或背信
太讓這個目無王法的董事長太便宜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5/11/2008 8:02:08 AM的回覆:
盈餘分派實務新知   
   
【經濟日報╱呂育儒】   2008.05.11   04:23   am   
   
      
每年接近6月,公司開始陸續召開股東會,公司盈餘分派議案常是投資人最關心的議題,另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度開始施行,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須依章程所訂成數,於各期財務報告就可能發放予員工之金額認列費用,而費用化金額對於公司獲利能力之影響,亦為投資人關心之重點。筆者將就投資人及公司最關心的股利政策及員工分紅費用化二個部分詳加介紹:

一、訂定具體股利政策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股利發放之方式及多寡主係依據獲利狀況、資金需求計畫及產業循環而決定,而健全的股利政策將有助於公司提升資金運用效益。因此有關股利政策之訂定,公司應考量產業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在章程中具體敘明未來公司在何種條件下發放多少股利、種類等事項。

為達資訊公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89年起陸續發布相關函令,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等公開書件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當年度股東會擬(已)議股利分配情形。而投資人可透過公開資訊管道取得公司股利政策及決議發放股利等資訊,並可作為是否繼續持有股份並參與公司盈餘分配或者出售持股之投資決策。

另公司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失,未來可能透過交易實現等影響損益,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穩定,避免公司超額分派盈餘,而損害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於分配盈餘時,除須先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始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至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適用,於96年度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第二年以後年度,續就當年度「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與前一年度之差額,補提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為可分配盈餘。亦即公司應逐年於分派盈餘時,比較本次所應提列數與帳截提列數之差異,如有不足應補提之。

綜上,由於健全的股利政策將可使公司資金獲得妥善配置,並降低未來資金取得成本,故公司應依個別特性制訂最適之股利政策。另為避免公司虛盈實虧,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筆者要提醒公司注意,公司若未依規定提列者,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8條新臺幣24萬元以下240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

二、員工分紅費用化

員工分紅為國內企業延攬人才之重要工具,依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不論係以現金或股票方式支付員工提供勞務之酬勞,均屬企業之費用,惟於我國商業會計法第64條修正前,將員工分紅視為盈餘分派項目,造成許多赴國外募集資金之企業,因應部分國家要求其提出擬制性報表,揭露員工紅利市值的補充資料,致調整前後之帳列損益產生重大差異,部分公司甚至有由盈轉虧之情形。

為與國際接軌,經濟部於95年5月24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64條,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已限縮在分給業主之部分,並另於96年1月24日發布令釋規定,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應列為費用,並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

另在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之同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亦訂定發布,並於97年1月1日實施;而依該公報規定,公司對於員工分紅配發股票之計算基礎應改以公平價值計算,另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上市上櫃公司應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企業無論支付員工固定薪資、年終獎金、獎勵性股票或者員工認股權憑證,其性質皆為費用,故將員工紅利調整為非盈餘分派項目實為允當且符合國際潮流。由於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由過去列為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目,改為列入損益表之費用科目,將稀釋公司獲利能力及每股盈餘,為使投資人可充分瞭解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影響,企業自97年度起,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中,依章程所訂成數估列應費用化之員工紅利金額,並於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如下:

(一)章程所規定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相關資訊。

(二)本期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前一年度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數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作者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研究員,本文不代表服務機關之意見)   

【2008/05/11   經濟日報】
   
回覆 小雨 在5/12/2008 5:29:43 PM的回覆:
我比較想反問的是
依228跟230盈餘分派案一定要經過股東會同意
那未經股東會同意的盈餘分派
還叫不叫盈餘分派
如果不叫盈餘分派是不是就不該討論233的問題
而應單純討論23,193,194的關係
---------------------------------------------------------------
拙見以為不應經股東會同意者才叫盈餘分派,因
第228條第1項第3款之盈餘分派議案係指董事
會編造而尚未經股東會同意之會計表冊,因此雖
僅經董事會編造未經股東會同意之盈餘分派仍
得稱為盈餘分派才是.

===================================
如果盈餘分派案經過了股東會同意
那是不是該討論191決議無效
-------------------------------------------------------------
我認為是,但決議無效並不當然可使已分派出去
的盈餘自然回歸公司,因此才有第233條之設.
不知道其他人的看法如何?

===================================
況且233不是轉指232
1.未經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公積即分派股息紅利
2.無盈餘還分派股息及紅利
依題旨是說分派次序不符合應先分派股息再分派紅利之規定
那跟232,233有何關係
------------------------------------------------------------------------------
不好意思,我沒有表達清楚,所謂違反盈餘分派順序是指
盈餘應先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以及提
撥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將盈餘分派給員工及股東,否則即
得適用232,233,237.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5/12/2008 6:19:56 PM的回覆:
拙見以為不應經股東會同意者才叫盈餘分派,因
第228條第1項第3款之盈餘分派議案係指董事
會編造而尚未經股東會同意之會計表冊,因此雖
僅經董事會編造未經股東會同意之盈餘分派仍
得稱為盈餘分派才是.
........................................................
你的意思是說
董事會自己決議就可以分派盈餘了是嗎
如果是這樣
我可不敢苟同
既然還是須經股東會決議的議案
且董事編造真實會計表冊的責任都是在股東會承認後
方可以免除
豈有
未經股東會同意就可以自己分配盈餘
然後自己會計出帳的科目就是盈餘分配的道理

你看實務上在股東大會上
會不會馬上有股東提案移送法辦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5/12/2008 6:37:37 PM的回覆:
再補充一下

實務上
也有股東立即在股東大會上
質疑盈餘分配的比例
為何是現金多股票少
要求提案更改
只要股數夠多就經過股東會通過的
也有耳聞

或者公司短期沒有資金需求
為何不全數將盈餘分配反要提列特別公積
提案要求增加分配數額
等等
更改盈餘分派金額或比例的狀況發生
即便是公開發行公司亦常有所聞

董事會決議送請股東會決議的議案
在股東會同意前
就只是議案

根本無法作帳

哪個財務經理敢用說這個盈餘分派方式
是經董事會指示但未經股東會同意的
然後我就直接撥款了所以我無醉亦無責

你看這樣的抗辯
會不會被股東跟檢察官所接受
回覆 小雨 在5/12/2008 7:36:10 PM的回覆:
你的意思是說
董事會自己決議就可以分派盈餘了是嗎
如果是這樣
我可不敢苟同
既然還是須經股東會決議的議案
且董事編造真實會計表冊的責任都是在股東會承認後
方可以免除
豈有
未經股東會同意就可以自己分配盈餘
然後自己會計出帳的科目就是盈餘分配的道理

你看實務上在股東大會上
會不會馬上有股東提案移送法辦
---------------------------------------------------------------------------
我想在文字之間恐怕有誤會,
我的意思當然不是董事會決議即可分派盈餘,
盈餘分派需在經董事會編造會計表冊後,
再經股東會決議程序始得為之,
此本為第184條第1項所明文.

董事會編造的會計表冊裡會有一項是盈餘分派的"暫時"
規劃但該規劃即應經股東會決議表決,
甚或股東會修修改改通過後,
始得依此通過之盈餘分派案而為分派股息及紅利.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5/12/2008 7:47:53 PM的回覆:
如果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違反盈餘分派順序
且未經股東會同意而為盈餘分派
................................................................
拙見以為不應經股東會同意者才叫盈餘分派,因
第228條第1項第3款之盈餘分派議案係指董事
會編造而尚未經股東會同意之會計表冊,因此雖
僅經董事會編造未經股東會同意之盈餘分派仍
得稱為盈餘分派才是.
.................................................
我想在文字之間恐怕有誤會,
我的意思當然不是董事會決議即可分派盈餘,
盈餘分派需在經董事會編造會計表冊後,
再經股東會決議程序始得為之,
此本為第184條第1項所明文.
......................................................

請問三個內容哪一個是你想表達的
回覆 小雨 在5/12/2008 10:38:31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的用語可能不夠精確,
我的意思其實是最後一種,
如果造成您的困惑,向您致歉。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