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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之客觀合併的問題
發表人 惡斷之劍  

發表日期

5/7/2008 12:02:59 AM
發表內容 甲主張其於90年為乙處理廢五金回收工作,乙未給付處理費一百萬元,而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應給付處理委任事務費100萬元問:
甲於起訴時,顧慮其處理費之請求無理由,乃備位主張廢五金回收工作為承攬契約,備位請求乙應給付承攬契約之報酬100萬元,則甲備位之訴是否合法?
-------------------------------------------------------------------------
老師在講義的解答說依不同的學說看法有下列幾種答案
1.姚瑞光老師、吳明軒老師的重疊合併(選擇合併)
2.駱永家老師的單純的合併處理
3.楊淑文老師的類似的預備合併
其中我對於1.及3.的見解都能理解,可是如果依駱老師的見解,本案的訴訟標的不是都是甲100萬元的法律上受領地位,而甲主張承攬契約及或是委任事務費都只是攻防方法,所以我認為這個案例並不符合駱老師所說的單純的合併處理,甚至根本和訴之客觀合併無關(因為只有一個訴訟標的)不知道我的想法哪裡有錯誤,麻煩李老師指導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8 12:40:55 AM的回覆:

我也不認為你的看法有問題

只不過駱老師的書上就是這樣主張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5/7/2008 1:04:05 AM的回覆:
請教一下老師

老師對這題的答案是
1.甲之主張合法法院應依原告主張之順位審判
2.二審法院應將上訴駁回

手上恰巧有餅乾店由專門橋事情的先生出的民訴1頁P7-34寫到
1.不論採新舊說甲之訴皆不合法
(1)採新說因為不符合通說預備合併需二以上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且聲明需不兩立之要件故備位之訴不合法
(2)採舊說前後兩訴有相同訴之聲明應謹認屬競合合併或選擇合併類型故甲之備位之訴不合法
2.二審判決亦受訴訟標的理論不同而有影響
(1)
採舊說甲之行為屬二審中之訴之變更追加
其基礎事實同一則法院應容許
(2)
採新說甲之行為屬二審中新攻防方法提出除屬447第一項第三或第四款外應不容許甲提出

那我的理解及推測是
老師採行實務跟其他老師的見解一致認為
雖甲採用預備聲明外觀但只要經過闡明權的行使
就可以審並且可以判
避免當事人遭遇促進訴訟等各面相的突襲

而餅乾店的
是純粹就題目論預備聲明中的預備二字
從預備合併的定義去解題

至於第二小題部分
題目上是寫第二審法院認甲之主張有理由則法院應如何判決
推測老師未講的部份是
1.甲之主張有理由因甲為一審勝訴之當事人職故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駁回
2.不論採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
從題旨所述的事實中就可以認定
採舊說的話符合446的基礎事實同一
採新說的話亦符合447

所以若採委任有理由就用449第一項
若採承攬有理由就用449第二項
這樣對嗎
回覆 惡斷之劍 在5/7/2008 1:04:58 AM的回覆:
因為老師在上課的時候曾特別強調,如果以單一聲明主張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駱老師認為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中的新實體法說例外採請求權競合說,故此為以單一聲明主張兩個訴訟標,又駱老師僅承認單純合併與預備合併,故才會例外認為這種情形成立單純的合併,所以我才會以為僅有原因債權與票據債權競合時駱老師的訴訟標的會有不同的判斷方式,所以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李老師,除了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競合的問題外,在寫以單一聲明主張傳統訴訟標的論的兩訴訟標的時,可以不討論駱老師的單純的合併這個看法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8 1:47:29 AM的回覆:

這是比較新的實務見解:

95年台抗字第184號裁定        
預備合併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亦得併存

原告對於同一被告,合併提起數宗訴訟,乃所謂訴之客觀合併。其目的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其間之私權紛爭,能以同一訴訟程序辯論、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以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如無害於公益,基於當事人訴訟上之處分權,應許當事人就其合併提起之數訴,依其意思請求法院為裁判;尚不得因其提起訴訟之型態,不符合學說或實務上分類之模式,即認其起訴不合法。而所謂訴之預備合併,通常固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惟原告提起非相排斥之數訴,而定其請求法院為裁判之順序,依上說明,應非法所不許。本件再抗告人追加之備位聲明,縱與先位聲明非屬相排斥,不符合一般所謂之訴之預備合併,亦不得據此即謂其起訴不合程式。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8 1:52:56 AM的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2008/5/7   上午   01:04:05的回覆:

請教一下老師

老師對這題的答案是
1.甲之主張合法法院應依原告主張之順位審判
2.二審法院應將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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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餅乾店的書搞亂概念了

沒有人在這裡討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8 1:55:15 AM的回覆:

在寫以單一聲明主張傳統訴訟標的論的兩訴訟標的時,可以不討論駱老師的單純的合併這個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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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可不可以?

沒有人規定要把所有的學說見解全部羅列出來
回覆 惡斷之劍 在5/7/2008 2:36:38 AM的回覆:
我知道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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