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白色巨塔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2005 12:12:03 PM
發表內容
這陣子正在重播白色巨塔(之前很忙沒有看),其中涉及醫療訴訟的部分,我個人覺得代表浪速醫大的國平律師表現的很奇怪(雖然一審勝訴,但聽說二審敗訴),有沒有人知道二審敗訴的理由,告訴我一下好嗎?
回覆 財前又一 在1/12/2005 12:22:04 PM的回覆:
未盡手術前醫療風險等等之告知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12:26:40 PM的回覆:
那一開始佐佐木是誰的病患?里見或是財前?佐佐木一開始是先到內科還是外科?
回覆 預備軍官問預備合併 在1/12/2005 12:28:11 PM的回覆:

一審攻防時,雙方爭點似在,財前醫生手術前及手術時,是否有專業上之誤判或疏失?原被告雙方皆請出專家,做出對自己有利之陳述。一審法官似乎也以醫療本有即有風險,並認財前醫生已盡其注意義務,而判決原告敗訴。

二審時,則因一位(前)浪速醫大護士願意出面作證,其陳述為:在柳原醫生正式向病患檢說手術經過及風險之同時,在一旁之財前醫生似乎因為不耐家屬之詢問,而說出"不想死,就歹接受手術"等言詞;並經該名護士記錄在醫院文件之上。

二審法官則認為醫療雖有風險,但被告財前醫師,對於原告未詳盡說明手術內容並告知手術以外之其他醫治方法,只以不想死就歹接受手術,顯見有過失,而判決原告勝訴。


以上是我的觀後感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12:32:40 PM的回覆:
病患在動完手術後多久死亡?
回覆 代答 在1/12/2005 12:32:56 PM的回覆:
佐佐木庸平之妻,因懷疑其夫有癌症,故先帶其夫至內科,由內科里見醫院檢查出有癌症。里見醫師因相信財前醫師之醫術,而希望由財前醫師動刀。
回覆 預備軍官問預備合併 在1/12/2005 12:42:25 PM的回覆:

手術當天,東教授退休。沒多久就出國出差了。

佐佐木死亡當時,財前醫師似乎正在逛波蘭的集中營。

http://japan.videoland.com.tw/channel/b_hp/default_005_011.asp

http://japan.videoland.com.tw/channel/b_hp/default_005_020.asp
回覆 財前又一 在1/12/2005 12:46:28 PM的回覆:
佐佐木庸平先是里見的病患,後來,里見發現有癌症疑慮,遂從內科轉由外科的財前處理。
財前基於不願意於恩師的退休歡送會上面見恩師,故對於里見一再要求小心檢驗與質疑不只一處有癌症之勸告視而不見,執意於歡送會當天開刀。
佐佐木於是在財前的判斷下完成手術,財前所判斷與開刀的部分沒問題,而佐佐木卻死於里見所質疑的部分,因為涉及各個醫生對於醫療專業之認知不同,所以是各說各話。
於是,原告律師遂以告知義務的角度來切入。
回覆 財前五郎 在1/12/2005 1:16:18 PM的回覆:
醫生不是神,而是凡人.....

-----------------------------------------------------------------------
原來老師你也在看白色巨塔,如果你看現在的國語版,那實在不好看,看原音的比較真實,配音版本總覺得怪怪ㄉ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1:47:12 PM的回覆:
我個人認為浪速醫大的代表國平律師,表現的蠻差的,官司打的荒腔走板,為什麼這樣進行訴訟?
1.里見醫生要不要負責?
他建議轉到外科,換句話說,代表某種程度他也建議進行切除而不是進行化療或放療,為什麼他可以撇的一乾二淨?他恐怕也未盡到完全的告知義務,若轉診後隨便建議一下手術前要做一下胸腔鏡檢查,就可以免除自己責任,而把誤診歸究他人,合理嗎?浪速醫大的代表國平律師為什麼不用訴訟告知之方式將里見醫師引入這個訴訟中。
2.另外,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病患什麼時候開刀?什麼時候死亡?
回覆 ZEN 在1/12/2005 1:50:44 PM的回覆:
回應老師的問題:
一、病人要到醫院就醫一開始都是先由內科看診,診斷出病情之後再去轉報相關的科別或是重大病症即由各科共同會診。
劇中的佐佐木先生,一開始是里見醫生的病人(即先由內科診斷出病因),後來診斷出有癌症必須開刀,所以轉到外科(轉由財前醫生所負責)開刀。

二、   由於一審醫療的官司原告的律師會同檢察官到醫院去調閱相關的醫療文件遭遇到阻撓,且又無有力的證據(人證不敢出面證明,相關的醫療文件被篡改)證明財前醫師有醫療上的疏失致佐佐木,所以一審判決被告勝訴。

三、而二審敗訴的理由是,證人之一的柳原醫生翻供有篡改病歷資料,且找到了新的證人當時的護士(負責記錄開刀前的討論記錄,證明了財前醫生並無善盡醫師的告知義務,使病患得以知道尚有其它的治療方法,並非只有開刀一途)故認定財前(外科)有醫療上的疏失,故判決其敗訴。

四、財前醫師開完刀後並無再去探視照料佐佐木病患,隨即出國參加醫療學術研討會,一個禮拜。在回國前病患即死亡!依其時間大約手術後七天即死亡!

以上若有錯誤煩請各位先進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2:27:35 PM的回覆:
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例事實的重要爭點在於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1.病患死亡原因為癌性淋巴管炎,而非手術疏失〈大家都認為手術很完美〉
2.財前醫師未盡告知義務,開刀行為具有不法性。
3.病患佐佐木發生死亡之結果
4.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1〉動了不需要的手術-不法行為〈未盡告知義務〉
〈2〉死亡結果發生
〈3〉是否手術加速死亡結果發生而有相當因果關係?
--------------------------------------------------------------------------
肯定:積極性治療,動輒得咎。導致醫療萎縮。
否定:不必要的切除手術將大量產生,浪費醫療資源,額外造成病患痛苦。

回覆 ZEN 在1/12/2005 2:37:09 PM的回覆:
補充:(關於里見醫生的責任)
一、里見醫生於財前開刀之前,即有發覺X光片中,佐佐木的肺部有一小小的黑點,當時即懷疑有轉移的現象,且於財前開刀前還一再地建議是否能再多做一些檢查,確定之後再行手術,卻被財前醫生所拒絕。
二、後來於手術完,財前出國後佐佐木的病情惡化,里見醫生還數度的以電子郵件聯絡財前醫生(不知為何不用電話聯絡),告知病患的情形,但是財前醫師置之不理,也無對病患做進一步的手術後觀察。
三、外科的醫護人員一直以內科沒權限插手外科負責的病患為由,阻止里見醫生對佐佐木病患的檢查(是否內科的責任僅止於檢查病因的正確與否,而手術的結果及照顧有無疏失則又交由負責動刀的外科負責,於此因學生非醫療體系的人員,故也存在疑惑)。
四、里見醫生一開始就答應要做為原告的證人,是否還可以經由原告辯護律師經由訴訟告知引入此訴訟中?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3:07:53 PM的回覆:
里見醫生一開始就答應要做為原告的證人,是否還可以經由原告辯護律師經由訴訟告知引入此訴訟中?
-------------------------------------------------------------------------
訴訟告知得對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為告知,包含證人



我質疑的是,為什麼里見醫師一開始或開刀前不告知病患或其家屬尚有其他放射性治療或化學治療的方式?而只能不斷的跟財前醫師溝通,畢竟沒有病患的配合,醫生又怎麼開刀?告訴病患不是最直接的方式嗎?   
回覆 財前五郎 在1/12/2005 4:00:15 PM的回覆:
我財前才是這場手術的主導人,淪不到里見發表治療意見,外科的事情,內科沒有置喙餘地,至於病人或其家屬,根本不瞭解醫療作業,所以不用考慮他們的意願、感受,因為我的手術是最完善的、沒有缺陷的,病患只要乖乖簽下手術同意書,一定能夠痊癒起來。

回覆 醫生不是神,也是人 在1/12/2005 7:35:43 PM的回覆:
佐佐木肺部陰影的發現是柳原於開刀前發現(當時里見並不在場)
財前認為是小小的發炎不足為奇(因佐佐木是幾年的老煙槍)
該劇並沒有明確交代陰影出現之時間點(這也是後來訴訟中雙方的爭點之一),只是第一次是柳原發現,也許是在開刀前所照之CT圖第一次出現,在里見診斷的階段並無該陰影。
而且,里見會得知有陰影出現是因佐佐木之妻在陪同佐佐木簽同意書時見柳原臉色有異,將情形告知里見,里見才檢視該圖(由此可見,出現陰影之CT圖絕非里見第一次診斷時的那一張)
既然陰影在里見診斷時未出現(該劇假設如無該陰影即開刀切除是根治的方法),若主張里見之轉診外科之醫療行為與病患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在擴張太大,因為「醫生不是神,也是人」乃財前與里見二位名醫於第一集中就闡明的觀念。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8:18:32 PM的回覆:
我們來討論一下如果今天你是浪速醫大這邊的律師,你的訴訟策略是什麼?嚴格說起來,今天里見醫生又沒有成為被告,討論里見醫生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訴訟策略之一。
回覆 大家都是柳原 在1/12/2005 9:27:13 PM的回覆:
曾經看過一位網友對該劇的想法
這社會上有少數人是里見
有少數人是財前(因為要成為財前需要超強專業)
絕大多數的人都是柳原,往往在現實與理想間拉扯,最後雖有良心不安,但仍投向了現實。除非是現實背叛了自己,才有勇氣以正義之名發聲,但和代表純白理想的里見類型,已是難以相比
覺得蠻有道理,參考一下
回覆 無限湛藍 在1/12/2005 11:00:41 PM的回覆:
老師你想說的是
藉訴訟告知使庭上相信
里見本身也須負擔部分醫療責任?

就算成立
財前本身仍有未盡告知義務之虞
還是有更深一層的攻防策略?

回覆 剛看重播 在1/13/2005 2:23:23 AM的回覆:
12月26日財前醫生為病患佐佐木開刀。
回覆 路過者 在1/13/2005 4:04:40 PM的回覆:
本劇係改編山崎豐子之原著,作者原先應無法律之專業背景。不過改成電視劇上演後,看劇末都有請xxx法學教授監修,之所以不把里見拉進來成為原告,大概只是為了突顯「制度」之不合理性,好像內科一旦轉到外科,就各自為政,即便內科有任何的想法,也不為外科接受的本位主義。

以下提供當時中國時報的一些評論意見:不過看了之後,本人還是很混亂,反正日劇好看就是了……

白色巨塔內的假天使
蔡清標/北市(醫學院副教授)
日劇「白色巨塔」的題材新鮮,點出醫師之間的鉤心鬥角,造成極佳的收視率,更在各大媒體以最佳的想像力,探討了許多各醫院與藥商的勾結、醫師的私生活、及醫病關係中的矛盾,再次的上映在現實生活中。   

劇中財前醫師被塑造成只為升等而不擇手段,如同魔鬼一般;而里見醫師對於病患的關懷如同天使。現實面就醫療專業而言,這兩位醫師對於病患處理的過程並沒有錯。充滿自大、傲慢是財前醫師最大的過失,而更改病歷更是罪不可逭,然而這不應是醫療糾紛,而是偽造文書,誠如初審鑑定教授所言:醫師對於罹患不易治療疾病的病人,使用積極性之治療,病人因此死亡,並不是醫師直接失控,若任意要把病患的死亡歸咎於醫師的過失,則會使得醫師不敢再勇於救人,而趨於保守,如此將使得日本的醫療倒退。   
回響   白色巨塔   映照社會心態
回響   真誠告知   是上上策
陳鋕雄/美國(法學博士生)


十一月一日,蔡清標教授「白色巨塔內的假天使」一文,指責劇中形象正面的里見醫師
,在未完成所有檢查前就進行轉介,而又在事發後作證外科的過失以掩飾自己的過失,是虛
偽的天使。而財前醫師除傲慢自大外,就醫療專業而言並無過失。蔡教授並引用劇中初審鑑
定人的意見,認為若因病患死亡就歸咎於醫師的過失,將使醫師不敢再勇於救人,而趨於保
守。這些意見固有所據,但卻誤解了劇中二審法院判決的重點,本文乃從法界角度對此案判
決加以說明。   

二審法院判決之所以大逆轉地推翻一審判決,主要是案件爭點已不再著重於財前醫師的
診斷有無過失,而轉到其是否善盡了治療前的告知義務,使病人在治療前,已充份地了解了
治療方法的目的、內容、風險,以及其他醫療方案的選擇,從而作成告知後的同意。二審的
判決指出,光強迫病人簽一張手術同意書,而未進行實質的告知,無法因此免除醫療責任。
劇中財前醫師認定該採手術方式治療後,並未告訴病患存在著化療、放射療法等其他治療方
式,反而說:「想活命的話就要手術!」這類恐嚇病人的話,這才是他被判有罪的主因。   


「告知後同意」制度的目的,在尊重病患對身體的自主權。雖然醫療行為限於現有的知
識、技術及病人個體狀況的不確定性,存在一定的風險,但只有病患,而非醫師,才是承受
風險實現時後果的人。因此,雖然醫師具有遠勝於病患的醫療知識,卻不能全權決定醫療方
案,而必須讓病患參與決策過程。二審判決並非懲罰財前醫師的醫療疏失,而是懲罰他基於
醫療專業的傲慢,剝奪了病患對攸關自己生命的重大決定參與決策的機會。   

白劇中,里見醫師指出:法院不是阻礙醫師救人的地方,而是促進醫界進步的地方。筆
者以為,唯有促使醫界了解真誠告知的重要性,醫病之間的緊張關係才有可能緩和
劇中的里見醫師為何在轉介之前既有相當程度的懷疑,卻在轉介之後才要求作胸腔鏡即檢查,並在出庭作證時指出:財前醫師不採納他的建議而倉卒開刀。這種指控就是所謂的事後諸葛,沒有病理的檢查誰也沒有辦法知道佐佐木先生癌細胞已發生轉移。里見醫師應該在完成所有檢查之後才轉介,而不是在事發之後作證外科的過失,為何里見醫師不檢討自己的疏忽而硬說是財前醫師的過錯?律師應該質問里見醫師為何未確定檢查之下就轉介?以正義之士自居來掩飾自己之過失,這種天使真是虛偽。   

近年來台灣的醫病關係惡化,除民眾意識抬頭外,各媒體與政治人物在弄不清楚的狀況下,為了第一手消息或作秀,沒有任何專業證據下就將矛頭指向醫師過失誤診,很快地醫師趨於保守的時代就快來臨,醫師對於病患及疾病將會有所選擇。「醫師都在法院,律師都在醫院」這種美國笑話很快會在台灣出現,屆時醫師與病人都得自求多福了。

遵守醫療準則   就是天使
黃達夫/北市(國家醫療品質委員會主委)


對於貴報十一月一日讀者投書〈白色巨塔的假天使〉一文,個人覺得有些論點有待澄清
。   

個人完全同意,對於醫者而言,偽造文書是一件非常嚴重的罪行。然而,人非聖賢,孰
能無過,就因為醫師不是神,所以必須具有謙卑之心,永遠樂於接受他人的意見,才可能減
少自己的盲點。因此,謙卑之心是醫者不可或缺的條件。而自大與傲慢則是醫者最大的致命
傷。其實,不論是開不應該開的刀或偽造文書,都是自大與傲慢種下的果。   


根據劇情,如果財前醫師能虛心地接受他人的意見,重新去判讀影像,進而做切片檢查
,而發現癌細胞已經擴散時,他自己應該就會決定病人是不適合開刀治療。甚至在術後,他
如果關心病人,態度誠懇,也許還可以延緩病人的死亡。所以,個人並不同意「兩位醫師對
於病患處理的過程並沒有錯」,而且,問題並不在於醫師該不該對不易治療的病人使用積極
性的治療或將來敢不敢勇於救人,而是,他做了錯誤的判斷和決定,這怎麼不是「醫師直接
失控」的問題呢?對一個外科醫師而言,在沒有確定診斷前,就決定開刀,應該是犯了很嚴
重的禁忌。如果外科醫師缺乏這個觀念,他就不是一位稱職的醫師,他更沒有資格擔任教職
,何況是外科部主任。   

個人還必須指出這個醫院的作業形態並不合乎當今優良癌症醫療的標準。我們可以看出
這個醫院內科與外科之間,只是會診的關係,放射診斷和病理科醫師的角色也被忽略,顯然
缺乏整合醫療的觀念。如果他們實踐癌症團隊醫療的話,就應該是由食道癌醫療團隊的成員
,包括內、外科、放診科、病理科、放射治療科、身心科、營養師、社工師等一同看片子,
經過多元的討論,共同確定診斷與期別後,才一起為病人決定最適當的治療計畫,然後,分
工合作去完成整個療程。如此,內、外科之間的摩擦自然也會減少,也就沒有什麼真假天使
之爭了。
回覆 路過者 在1/13/2005 4:07:16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轉載的第一篇少貼了一段,現在補足

蔡清標/北市(醫學院副教授)
日劇「白色巨塔」的題材新鮮,點出醫師之間的鉤心鬥角,造成極佳的收視率,更在各大媒體以最佳的想像力,探討了許多各醫院與藥商的勾結、醫師的私生活、及醫病關係中的矛盾,再次的上映在現實生活中。   

劇中財前醫師被塑造成只為升等而不擇手段,如同魔鬼一般;而里見醫師對於病患的關懷如同天使。現實面就醫療專業而言,這兩位醫師對於病患處理的過程並沒有錯。充滿自大、傲慢是財前醫師最大的過失,而更改病歷更是罪不可逭,然而這不應是醫療糾紛,而是偽造文書,誠如初審鑑定教授所言:醫師對於罹患不易治療疾病的病人,使用積極性之治療,病人因此死亡,並不是醫師直接失控,若任意要把病患的死亡歸咎於醫師的過失,則會使得醫師不敢再勇於救人,而趨於保守,如此將使得日本的醫療倒退。   
劇中的里見醫師為何在轉介之前既有相當程度的懷疑,卻在轉介之後才要求作胸腔鏡即檢查,並在出庭作證時指出:財前醫師不採納他的建議而倉卒開刀。這種指控就是所謂的事後諸葛,沒有病理的檢查誰也沒有辦法知道佐佐木先生癌細胞已發生轉移。里見醫師應該在完成所有檢查之後才轉介,而不是在事發之後作證外科的過失,為何里見醫師不檢討自己的疏忽而硬說是財前醫師的過錯?律師應該質問里見醫師為何未確定檢查之下就轉介?以正義之士自居來掩飾自己之過失,這種天使真是虛偽。   

近年來台灣的醫病關係惡化,除民眾意識抬頭外,各媒體與政治人物在弄不清楚的狀況下,為了第一手消息或作秀,沒有任何專業證據下就將矛頭指向醫師過失誤診,很快地醫師趨於保守的時代就快來臨,醫師對於病患及疾病將會有所選擇。「醫師都在法院,律師都在醫院」這種美國笑話很快會在台灣出現,屆時醫師與病人都得自求多福了。
回覆 ZEN 在1/14/2005 1:31:02 AM的回覆:
學生是以原告律師的立場思考:
對原告而言,控告財前外科醫生就等於控告浪速大學,他們等同一體,因為醫生都需要醫學醫院的聘僱才能得以在醫院工作服務。依民法188條之規定,財前醫師造成了佐佐木的死亡浪速大學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同理,內科的里見並沒有在做完所有詳細的檢查之前就因為確定了最大的病因癌症,所以就趕緊建議轉到外科動手術,事後雖然有再發覺肺部的疑似轉移現象,卻沒有積極的向病患家屬告知此事(以及尚有其他治療的方法之事實)只是消極的建議外科的財前再多做一些檢查後始行動手術,所以內科的里見醫師似乎也並無法就完全排除責任而置身事外!故若是真的無法在外科找到有利於原告方面的證據,從最初就醫的內科切入似乎也是個方法,因為內科的里見同樣的也代表著浪速大學的內科醫生,可以把里見醫生也列入共同被告!如此勝訴的機會是否就能大些?

而老師所說的以浪速大學的辯護律師角度切入,學生思考了許久還是想不出老師所說的訴訟策略的暗示!所以斗膽請老師公布答案。最後再謝謝老師辛苦的為學生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5 1:50:55 AM的回覆:
我簡單的構想是,里見堅持為原告作證人而證詞可預期將對被告不利。
那浪速醫大得以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過失將對里見依188第三項求償二分之一,4500萬日圓(反正里見自己也承認自己有過失),那里見若真的還會出庭作證嗎?
若真的出庭作證,那將成財前與里見的共同疏失。
-------------------------------------------------------------------------
不過蠻殘忍的..............
回覆 也看白巨 在1/14/2005 2:04:44 AM的回覆:
這個劇情告訴我們,還是當律師比較好!
毀掉兩個名醫,可以成就兩個大律師!
回覆 阿二 在1/14/2005 8:40:43 PM的回覆:
可是今天被告是財前醫師而不是浪速醫大
而且劇情設計就是里見已窮盡醫大所能提供之技術設備而沒有發現癌細胞侵蝕肺部
那是後來才惡化的
如果歸責里見
則沒有醫師在願意為病人看診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5 10:39:20 PM的回覆:
1.這裡的被告為國家(浪速醫大為行政法當中的公營造物,行政法有唸過這個概念吧。)暨財前五郎。
2.我現在是以被告律師的地位,想辦法阻止里見做出不利於浪速醫大的證詞,甚或讓他放棄出庭。
3.里見一開始診斷出病患佐佐木有食道癌,除了建議外科切除(所以轉診到財前的外科),是否有告知放射療法及化學療法?我想表達的是,這個未為完全告知的疏失是否是里見(尤其他仍能接觸病患及家屬)及財前共同的過失?還是財前一個人要負百分之一百的責任?
回覆 阿呆 在1/14/2005 10:44:52 PM的回覆:
天啊,看了這麼久,好幾次白色巨塔..........................

被告國家暨財前五郎,我還以為是財前的全名,原來

被告有2個.........................................................我好笨........
回覆 Aaronkuo 在1/14/2005 11:42:00 PM的回覆:
電視版和小說版不曉得有什麼差別?
我看小說版上的情節是:
一、在內科檢查的時候,在做了血液檢查、胃液檢查、X光檢查、胃鏡檢查後,所得的數據和資料都顯示只有慢性胃炎的症狀,並沒有發現癌症的症狀,但是里見脩二仍沒有排除患者得到胃癌或食道癌的疑慮,所以建議患者至外科檢查。
二、患者在外科檢查的時候,發現得到賁門癌(食道和胃的交接處),由於位置在胃的上方,賁門的後壁,且當時的科技並不容易判讀早期的癌症,故在內科的檢查的確比較容易遺漏。
三、重點在於財前五郎的告知,財前五郎並沒有告知患者得到賁門癌,僅告知檢查結果和內科的診斷相同,都是慢性胃炎,有發展為胃癌的可能。
四、由於患者已轉至外科,內科的里見脩二又僅是副教授,在沒有同意會診的情況下,里見脩二自然不好發言。
五、患者最後的死因是胃部賁門後壁的原發癌轉移到左肺下葉,癌細胞大量增殖,到達肺肋膜,引發了癌性肋膜炎,因此肋膜腔積滿了含有癌細胞的胸水,肺部受到壓迫而機能衰退,導致循環不全,因而造成心臟衰弱,最後死因為心臟功能不全。
六、術後肺炎及癌性肋膜炎的診斷及處置方式究竟妥不妥當,還有手術前所發現在胸部的陰影(究竟是患者曾經患過肺結核的舊病灶,還是賁門癌的轉移灶?),則成為在小說中的攻防焦點。
七、若個人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我會將焦點放在原發灶的切除手術上,由於對於患者的告知並非賁門癌,而是慢性胃炎,我會將賁門癌的切除手術,變成在胃炎手術時對於原發灶的發現,順便予以切除(以適法的無因管理為切除手術的依據)。
八、至於術後肺炎及癌性肋膜炎,基本上在當時醫界的學理上,不能否認是極難判斷的範疇,這只能看法官究竟採取哪一位證人的說法及法官的心證。
九、肺部的轉移灶會否因為賁門癌的侵襲手術,而導致癌細胞的增殖?是否應該進行侵襲性的治療?這在醫學的學理上仍有爭論,即使是現在。
十、所以個人以為以現今的觀點來看最後的結果,應該屬於告知不完全(未告知其他診療方式),甚或隱瞞診療結果(賁門癌的發現)而進行手術。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