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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繼承法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5/1/2008 4:06:2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法源法律網4/23法律新聞「立院大赦   保證債務負有限責任且溯及既往」有載:
「修正後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繼承在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所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已根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的規定所清償的保證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換言之,三讀後的條文大赦所有債務繼承人,一旦總統明令公布,未來保證債務都將以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並得溯及既往,成年繼承人亦一體適用。」

學生的疑問是:

施行法1-2條公布施行後,成年繼承人是否真的一體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

因條文規定是「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如係「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之保證債務」
依97/1/2公布施行之1153條第2項,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僅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始溯及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

如為成年人,似仍不得溯及適用...................

不知學生的看法是否正確?
回覆 pig 在5/1/2008 4:16:22 PM的回覆:
另針對新法如何適用的問題:

若已經判決確定之繼承債務並在強制執行中而有第1153條第2項、施行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者,繼承人應如何救濟?

學生想到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因為不符再審之事由)
回覆
李俊德 在5/1/2008 4:27:11 PM的回覆:

如係「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之保證債務」
依97/1/2公布施行之1153條第2項,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僅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始溯及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

如為成年人,似仍不得溯及適用...................
-------------------------------------------------------------------------------

回覆
李俊德 在5/1/2008 4:28:43 PM的回覆:

若已經判決確定之繼承債務並在強制執行中而有第1153條第2項、施行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者,繼承人應如何救濟?
---------------------------------------------------------------------------------
第三人異議之訴
回覆 pig 在5/1/2008 4:33:25 PM的回覆:
如果執行標的是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呢?(如按月扣薪)
回覆
李俊德 在5/1/2008 4:35:11 PM的回覆:

第三人異議之訴
回覆 pig 在5/1/2008 4:36:44 PM的回覆:
而且

執行名義上所載之被告是繼承人,

執行債務人也是繼承人,

為什麼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回覆
李俊德 在5/1/2008 4:43:14 PM的回覆:

77   年   台抗   字第   143   號判例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
強制執行法的課程都強調過了,還搞不清楚。

物的有限責任

講過的觀念,還無法運用。


回覆 pig 在5/1/2008 4:46:41 PM的回覆:
真是當頭棒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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