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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關於刑訴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發表人 小雨  

發表日期

4/29/2008 9:41:10 PM
發表內容 (96年司法官第四題考題)
第一審因被告與告訴人和解,
法院因而以刑法59條予以酌減,
若嗣後被告未依約履行和解內容,
檢察官以原判決適用刑法第59條不當而提起上訴,
則該上訴理由是否該當於刑訴法第370條但書情形?
或者僅為民事法上之債務不履行問題?
回覆 參考一下 在4/29/2008 10:09:20 PM的回覆:
法院因而以刑法59條予以酌減,
若嗣後被告未依約履行和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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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院判決當時認定被告與受害人和解,而適用59條減輕其刑,並無適用59條不當的情形〈被告判決前尚無未履約情事〉,因此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不得以判決後被告未履約而主張法院適用59條不當。有補習班解答認為檢察官可以如此主張,或許是把原判決適用法則是否違誤與二審可不可以以原判決適用59條不當能否撤銷原判決搞混了〈刑總、刑分的法條適用違誤都可以成為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回覆 小雨 在4/30/2008 3:25:29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
不然兩種答案大相逕庭
實在不知道何者為正確
謝謝您啊!
回覆
李俊德 在4/30/2008 4:30:11 PM的回覆:

二樓的解答很正確
回覆 小雨 在4/30/2008 11:42:35 PM的回覆:
也謝謝老師喔!
最近做考題不懂的很多,
只能靠大家幫忙了。
希望早日買到老師其他科目的歷屆試題喔。
回覆 羅懿兒 在5/1/2008 9:01:10 AM的回覆:
關於樓上的解答本身不無道理,不過,個人有一個淺見請老師指教,因為現行第二審為覆審制,若不屢行和解構成不適合刑法59條之事由時,而其又為上訴上訴所指摘之事項,法院經調查後,認為確有不屢行和解之事由,因而認不應適用刑法59,依刑訴369條上訴有理由,應撤銷原判決而自為判決,在刑總、刑分法條均為刑訴370但書所稱法條之涵射範圍內,似亦構成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
回覆 聖靈之歌 在5/1/2008 10:20:11 AM的回覆:
小弟的感想如下:
1.檢察官非為被告利益上訴,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當然
            也就不必再討論有無但書部份之適用
2.檢察官執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不當為上訴理由,應無理由,因為
            被告未依約履行,這是發生在判決生效後的事實,但是基於二審
            是覆審構造,還是要將原判決撤銷,理由是未及審酌被告未履行
            之事實,因為被告犯罪後態度是科刑須審酌之事實,但不是原判
         決適用刑法第59條不當
回覆 小雨 在5/1/2008 12:34:52 PM的回覆:
我贊同樓上的意見
回覆 羅懿兒 在5/1/2008 12:53:55 PM的回覆:
同意聖靈之歌之高見,不過有關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是否一定無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蔡墩銘及朱石炎師認無適用,惟實務(參81台上字第2896號決、90台上1531號決)上有不同意見,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時時,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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