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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今天心很涼,我們的司法人員...唉
發表人 白做工做白工  

發表日期

4/28/2008 7:58:49 PM
發表內容 簡述如下
我女友自從到法服會申請更生後
一直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
我們打電話到地檢署說懷疑被詐欺
書記官長問到資料的來源,我們就說:懷疑是從法服會流出去的,因為聲請更生前,並無詐欺電話(對方對我女友財務資料清楚)
誇張的事有2點
1.書記官長把我女友的電話和姓名告訴法服會的律師
2.他說地檢署只能辦詐欺既遂,請我們到刑事警察單位報

我跟我女友很不爽,就到地檢署找這位把我們資料給法服會的書記官長,先受到法警刁難,剛好這位書記官下樓,把我們請上去
一開始他一直說什麼那位律師他十分信賴,我就說書記官長今天動機是好是壞,並不重要,無論如何他都不應該把我們的資料洩漏給我們懷疑洩漏個資的單位,講了很久,他才好像有所歉意,並請我們到被我們懷疑的法服會幫助我們

然後我們到法服會,講的話和書記官長大同小異

接下來到警察局,再把詐欺過程再講一次
得到結論,詐欺未遂不成案,只能把你們提供的詐欺資料往上傳

哈哈,很心寒,我們都願意幫你們司法人員釣魚了,你們還不積極一點,民眾都把自身安危擺一邊,司法人員,唉,不知道是不願還是不敢,我發誓,絕對不變成這種人,變成這種社會化的人

求助無門,不要以為,先去地檢署,會有用...這就是社會
浪費了一個下午時間,看到了這種情況,唉,人的世界,要先取的權力,才能伸張所謂的正義

忽然心中有一種偏激思想
司法人員怕黑道,所以他們也加入了黑道...這是人吃人的世界

報案成功成為遙不可及的夢想






回覆 這麼巧在這遇到你 在4/28/2008 8:57:24 PM的回覆:
我就是你口中的法服承辦人
你們口口聲聲說對方提到你們遭到駁回
請你提出證據
不然你不爽我更不爽

如果你懷疑我把個資外流
請你直接提出告訴
我會提出誣告
回覆 ADEMS 在4/28/2008 9:06:41 PM的回覆:
ㄏㄏ
世界真是小~~~
請問開版者是唸法律的嗎?
順便提一下,詐遍集團取得個資的管道繁多,你和你女友有或許可以在回想看看是,否有可能是因為別的管道而洩露出去的~~
基本上律師跟詐騙集團掛勾實在是殊難想像耶(雖然未必不是)~~
回覆 路人 在4/28/2008 9:10:31 PM的回覆:

麻煩一樓先有點常識,然後多問些懂法律的朋友,再po文抱怨,謝謝


回覆 .. 在4/28/2008 9:16:14 PM的回覆:
法服是公益性質的機構~~我想承辦的人會很不爽八
回覆 小豬 在4/28/2008 9:21:44 PM的回覆:
洩漏的管道很多,法服也是可能的管道之一。

每一個管道都說別的管道也有可能洩漏...。

結論就是,被洩漏了就算你倒楣。

抗議東抗議西的,只會讓人覺得你很不識相...。

哀...
回覆 路人甲 在4/28/2008 9:54:30 PM的回覆:
念了法律的人不是應該比沒唸過的人謙虛嗎?
回覆 我是真的很生氣 在4/28/2008 10:48:57 PM的回覆:
我們就說:懷疑是從法服會流出去的,因為聲請更生前,並無詐欺電話(對方對我女友財務資料清楚)
------------------------------------------------------

申請時申請人(也就是他女友)就表示有代辦公司與其接觸
我還千叮萬囑告訴他若遭駁回(不給予免費扶助律師)可自行向法院聲請
不需要找代辦公司
還告訴她司法院網站哪裡可以下載到聲請狀(與小額訴訟一樣用勾選即可)
你說時間點的巧合,那也是你自己說的

你說對方業務跟你約好在麥當勞碰面
我們要陪同你去了解對方是誰
不同意的也是你

這真的是對我的人格汙衊
我真是點點點




回覆 純路過 在4/28/2008 11:39:20 PM的回覆:
...這是人吃人的世界

---------

這句...很熟

好像是某電影台詞兒?
回覆 原po作者 在4/29/2008 12:20:20 AM的回覆:
我剛剛問了我女友
我以為你們法扶律師是要你陪我們去警局報案
我才說不用了,我們自己去報案就可以
我聽錯了,跟你抱歉
原來法扶的律師是要你跟我們去蒐集釣魚、蒐證

我並沒有一口咬定法扶或法扶的某一個人洩個資
只是懷疑有可能
律師說了
可能是我們自己洩露出去
也可能是你們電腦遭入侵
也可能是審查我女友更生資料的人有問題

再一次抱歉,我沒聽清楚法扶律師最後說的話
抱歉

您說我女友之前就有代辦公司跟她聯絡
我剛才又問她一次
她說跟你們聯絡前,只有一些行銷公司打來
4/9跟法扶接觸後,打來的人直接透露我女友的財務資料
其他我不確定的事,如果未來警察有幫我們進一步查明真相
結果我的懷疑是錯的,願意至法扶親自道歉






回覆 原po作者 在4/29/2008 6:18:43 AM的回覆:
法扶律師談話某段提到要我們去麥當勞蒐證,才有辦法繼續往下查,我那時也跟她說了,除非警員願意陪我們去,不然我們不會單獨涉險。

即使最後我沒有聽錯,由我和我女友加上你去賣當勞,我應該也是說,警員沒上陣,還是不會去。

書記官長轉介我們過去,也是希望律師有空的話陪我們去。


回覆 也是路過 在4/29/2008 7:48:38 AM的回覆:
1.誣告罪不會成立

2.過程中接觸的人都有可能是潛在犯罪嫌疑人,
         這點是沒錯,
         關鍵一樣在證據

3.要先取的權力,才能伸張所謂的正義
      -------------------->這是鐵律,工作經驗越豐富,
      越有如此感受

4.多的是警察吃案,
         越鄉下越嚴重,
      小老百姓沒掛車牌的車被偷了,
      警察會不准報案,
      理由是沒車牌無法寫報案單,
      大官車窗被打破,
      一天內就找到小賊了....

         
回覆 黑道律師夢 在4/29/2008 7:52:46 AM的回覆:
基本上律師跟詐騙集團掛勾實在是殊難想像耶(雖然未必不是)
------------------------------
多的是律師與黑道掛勾,
如果社會經驗不足,
當然會不知道,

桃園酒店黑道與律師結合,
欺壓善良,
律師就是中興法律出來的好嗎>..
回覆 正是公務人員 在4/29/2008 7:55:25 AM的回覆:
支持法扶人員生氣有理!!!

這件事情給大家一次警惕!!
看事情不要只看表面~~~
不要老是堅持自己沒錯~~
最好雙方說法都能了解~~

最討厭那種老是堅持自己是對的當事人~~
回覆 中興法商畢業生 在4/29/2008 8:33:30 AM的回覆:
桃園酒店黑道與律師結合,
欺壓善良,
律師就是中興法律出來的好嗎>..
............................................................
中興台大政大東吳輔大文化台北大等都有
不要只指單一學校
律師會不會跟黑道結合
無關學校
這跟多年前
那個律師倫理與國家領導的題目一樣
是性格問題不是律師問題

話說我也遇過很多
幾年前是刑事法官或檢察官退下來後
專幫黑道辯護的

幫黑道辯護
這些就一定錯嗎
這只不過是專攻刑案的一種面相

話說那什麼叫黑道
她的要件跟流氓條例中的流氓一不一樣

當事人就是當事人

有大量前科的當事人

毫無背景的當事人

郭台銘曹興誠

聘請律師為有效及實質辯護的權利是一樣的

按照目前實務做法
就都沒有冤枉小弟
警察要他頂罪冠罪吃案的嗎

幫她辯護
跟什麼學校的又有啥關係

回覆 阿妙 在4/29/2008 9:31:20 AM的回覆:

根據個人看過的經驗,郭首富的官司實在不少

不管是告人的或被告的,都非常非常地多

首富很會擅用法律手段哩,法律人只是他的工具.....   =   =


回覆 原po作者 在4/29/2008 12:46:29 PM的回覆:
回ADEMS:
我們最先跟書記長在電話裡提的重點在詐欺案
我們也是回答書記長的問題:資料可能洩漏的原因為何?
我們回答:懷疑法扶可能是來源
結果律師您打來要我們放心,我們不滿的是書記官的做法,才直接去地檢署,如果司法人員"把告發的民眾的電話和姓名"留給民眾提到的任一對象,這是不是很恐怖,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且書記長在會談結束,打給律師您時
卻轉述成我們懷疑您是詐欺集團
我在旁邊聽了就覺得很怪,傳達得很不精確
或許這也是您助理間接要這麼生氣
"懷疑資料洩漏的開端可能是法扶"
跟"懷疑法扶是詐騙集團"
真的有差距

即使是大法官,也不是不能懷疑
懷疑,從一開始就說只是懷疑,或許我的字眼有情緒
,但我的懷疑是無的放矢?

法扶助理提到要我提出證據?
我有證據在地檢署就不會用"懷疑"這個字眼
我有證據也不會到法扶打草驚蛇
我有證據我找的不會是書記官而是檢察官
就是心理認定法扶單位本身的人,機率並不會太高,才依書記官的意思去您那討論和尋求幫助,也希望您那也要懷疑相關人士

我的第一篇文章的本意
是希望法院和警方積極一點
順便發洩情緒
我認為昨天遇到書記官.律師..地檢的志公阿姨...最後的刑警...語氣都不錯,除了那位法警,很兇的對我說:你看我這裡,你的眼睛看我~~~~差點以為自己是受刑人
把這股怒氣到律師您那,語氣略為不佳,尚請見諒


不過我從頭到尾沒跟您的助理談到任一句話,他也只放旁邊聽沒有打斷我,我在言語上,至少沒冒犯或針對到他,如果法扶助理認為我有間接汙辱到您的人格,那我也只能抱歉,想提起誣告,也是您的權利,我只覺得想要對我提起誣告的人,不是法扶律師而是助理,有點訝異罷了
回覆 這有什麼好訝異的 在4/29/2008 1:09:59 PM的回覆:
可以提起誣告的是助理~而不是律師~~
這有什麼好訝異的???
難道助理不是人~~助理就不可以提出訴訟嗎??

回覆 這麼巧在這裡遇到你 在4/29/2008 1:49:23 PM的回覆:
不過我從頭到尾沒跟您的助理談到任一句話,他也只放旁邊聽沒有打斷我,我在言語上,至少沒冒犯或針對到他,
---------------------------------------------------------------------------------
昨天你們來會也是一直解釋:
我們是去檢舉詐騙集團的,是因為書記官長問我麼最近有什麼可能個資外洩,我們才說最近有到法扶申請,並不是認為法扶是洩漏的地方

我想一想解釋清楚也就算了

但是回家一上網就看到你的PO文
你自己回頭看看你的文章吧
我也懶得再回應
回覆 原PO作者 在4/29/2008 3:32:26 PM的回覆:
喔,我是這樣講得喔,或許
我當場對話的邏輯和我事後文章的邏輯彼此可能有矛盾
當場我只想讓法扶律師聽得懂我要講的重點
或許你在旁邊看我比我看我自己還清楚吧
我是迂迴還是說辭矛盾又帶點言不由衷,應該都有
恩...如果把我的文章都串在一起,或許可以出一本矛盾大全
你的說法我能接受,雖然也有不以為然的感覺
至少,我沒去扭曲你你也沒來扭曲我的說法,就好


回覆 QOO 在4/29/2008 4:53:02 PM的回覆:
我只是很好奇原PO是念法律的嗎?

若是,依我猜測,不免自以為有法律知識去問那些司法人員的態度應該不是很好(因為已經先入為主了,認為是他們洩漏)

若不是,依我猜測只是標準的『我是受害人,所有人都『應該』幫我或接受我的任何要求』

亂指摘是誰洩漏什麼,很簡單,證據呢?
太多人都是以『我想』『我猜』『我懷疑』當人們有這些想法時,其實內心已經認定這件事『一定』是怎樣怎樣

原告不一定是對的
被告不一定是錯的

原PO要解決問題必須以同理心來看或冷靜分析,而非那麼魯莽
還是因為有女友在想展現男人的氣魄嗎?

許多案件必須要有一定程序的,為何一開始不去警局報案呢?來按照流程走,搞的自己氣呼呼

還是建議您快點考上一官半職來司法機關做做,便可瞭解內部運作程序,也不會亂冤枉他人了!
回覆 畢業生 在4/29/2008 4:58:09 PM的回覆:
忽然心中有一種偏激思想
司法人員怕黑道,所以他們也加入了黑道...這是人吃人的世界
報案成功成為遙不可及的夢想
~~~~~~~~~~~~~~~~~~~~~~~~~~~~~~
真地很偏激
回覆 蔡雲卿 在4/29/2008 11:31:54 PM的回覆:
大家好
本人是原版主口中的法扶律師,以下謹就檢舉事件作幾點說明:
一、97.4.28地檢署書記官長與本人聯繫,他說有申請人檢舉我們洩漏個案資料,但他懷疑是網站被駭客侵入,或審查時資料被攜出,故希望我們能及時處理,以避免更多資料洩漏出去,而為了確定檢舉人是網站預約或電話預約,及其送審之時間點,本人請求書記官長告知檢舉人姓名,以抽絲剝繭找出個資洩漏之源頭,本人認為這是防止損害擴大,所不得不的做法,應符合比例原則。
二、次查,本件申請人即原版主之女友,於申請法律扶助時,曾表示相關基本資料已外流,並有行銷公司(應為代辦公司)與其聯繫,為此,本會法務專員還善意提醒她如果未獲扶助,可自行申請,無須找代辦公司等語,凡此事實,申請人亦不否認,據此,原版主懷疑本會洩漏個案資料並加以檢舉,確實有誣告之嫌。(但請放心我們不會提告,畢竟你們也是無辜的受害人)
三、自從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後,代辦公司便如雨後春筍般的到處林立,他們不但違法取得個案資料,更派出大量人力,四處招攬案件,去年十一月本會就受理好幾起被代辦公司詐騙的案件,更離譜的是,還有代辦公司人員佯裝成志工,潛入本會宣導消債條例的說明會場,原來代辦公司為了幾億的商機,已經無孔不入了。
四、最後本人要說的是,這社會願意犧牲奉獻的人已經愈來愈少了,希望大家不要動輒就對他們扣上大帽子,特別是原版主所稱的助理,也就是法扶會花蓮分會的法務專員(花蓮分會共有三位法務專員),他們每一位都是我心中敬佩的重要夥伴,老實說,如果沒有他們耐心的受理民眾的申請案件,在花蓮地區律師資源窘困的情況下,花蓮分會根本無法運作。
※本人能夠體諒原版主被卡債公司騷擾的心情,但也希望你能明白此次檢舉行為,已經嚴重影響本會法務專員的情緒與士氣。期待本事件能到此告一段落。


回覆 刑法小智障 在4/30/2008 9:01:04 AM的回覆:
二、次查,本件申請人即原版主之女友,於申請法律扶助時,曾表示相關基本資料已外流,並有行銷公司(應為代辦公司)與其聯繫,為此,本會法務專員還善意提醒她如果未獲扶助,可自行申請,無須找代辦公司等語,凡此事實,申請人亦不否認,據此,原版主懷疑本會洩漏個案資料並加以檢舉,確實有誣告之嫌。(但請放心我們不會提告,畢竟你們也是無辜的受害人)
-------------------------------------------------
原版主懷疑本會洩漏個案資料並加以檢舉,確實有誣告之嫌

有嗎???
回覆 畢業生 在4/30/2008 9:40:16 AM的回覆:
我怎麼覺得和宇法無關
為什麼要貼在宇法網站
並且在宇法網站吵起來
回覆 不是要告誣告 在4/30/2008 11:39:17 AM的回覆:
法扶應該要提妨害名譽吧
回覆 刑法小白癡 在4/30/2008 11:59:59 AM的回覆:
不是要告誣告   在2008/4/30   上午   11:39:17的回覆:
法扶應該要提妨害名譽吧
------------------------------------------
檢舉----提妨害名譽      為何??!!
回覆 QOO 在4/30/2008 12:35:31 PM的回覆:
這也是讓你知道實務上的一些法律問題啊!只要不是謾罵,這樣的討論很好啊!
讓大家知道在現實生活上一些事實,因為每次大家都會用『聽說』來以訛傳訛。
往往很多人不瞭解程序(如開版者)來這邊抱怨,經過大家的指證,你不就知道原來做任何事要瞭解程序了嗎?
否則一般人到處抱怨,聽的人未查證又去傳說:聽說啊法院很機車喔...怎樣怎樣

我覺得在這邊PO有關法律的文章不一定要考試的,生活周遭的事可以拿來討論,你才會學更多,哪天當司法官時,才不會被說不食人間煙火
回覆 路人甲 在4/30/2008 12:48:16 PM的回覆:
「到法服會申請更生????」
這有二個問題,
第一,請問您女朋友是剛出監所嗎?
如果是的話,可能您女朋友在監所內曾留電話給同舍房的「同學」,而「同學」視情況詐騙者屢見不鮮。
第二,如果是純民事聲請更生,請直接向法服、法院聯絡,
我現在就可以告訴您,具估計,更生的市場至少有五十億的商機,外面代辨公司收費五萬左右,而法服的費用較少。目前外面代辨公司已有削價競爭的情況出現,足見這塊大丙大家都想吃,
開版者自己要小心,除了法院、法服外,絕對不要找什麼代辨、律師(有些還只是鑽營的代書、騙子而已,連律師都不是),
他們沒有法服、法院這麼單純得想幫您解決事情!
代辨也是有好的,但收費遠比法服高出許多,
更遑論壞的不少!
重點是,您要花這麼多錢,還不見得能解決事情,
這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吧!
回覆 在4/30/2008 1:10:07 PM的回覆:
畢業生:
我怎麼覺得和宇法無關
為什麼要貼在宇法網站
並且在宇法網站吵起來
----------------------------------------
畢業生先生,我怎麼覺得您常常與阿風在這個版說一些有的沒的比較多?


回覆 麥可 在4/30/2008 1:13:51 PM的回覆:
畢業生的出發點也是熱心啦,希望大家不要在這裡吵架,他的出發點應該是好意啦
回覆 畢業生 在4/30/2008 1:14:53 PM的回覆:
你覺得他們繼續互相摩擦好嗎
回覆 畢業生 在4/30/2008 1:16:35 PM的回覆:
畢業生:
我怎麼覺得和宇法無關
為什麼要貼在宇法網站
並且在宇法網站吵起來
----------------------------------------
畢業生先生,我怎麼覺得您常常與阿風在這個版說一些有的沒的比較多?

~~~~~~~~~~~~~~~~~~
最少我會克制自己的言行
回覆 小吳 在4/30/2008 1:26:06 PM的回覆:
TO路人甲先生

法扶會並不收費。
回覆 路人甲 在4/30/2008 1:40:39 PM的回覆:
法服真的「完全」不收費嗎?
可否請法扶的人來說明一下?
我聽說在某種情況是有價的耶,
難不會我聽的也是代辨偽裝的?
回覆 路人甲 在4/30/2008 1:47:13 PM的回覆:
我聽銀行的朋友說,
法扶價是一萬五(消債啦,不是訴訟),
不曉得是否有誤,
若有,我可以跟朋友澄清,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4/30/2008 1:56:23 PM的回覆:
http://www.laf.org.tw/tw/service/payment.php

受扶助人可能負擔費用之情形

一、分擔金:
本會之扶助情形分為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中所列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之標準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之人,本會得准予部分扶助,除特殊情形外,受扶助人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為分擔金。

二、回饋金:
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具財產價值,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50萬-100萬元者應回饋一半;而取得財產為分期給付,其二年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者,應於二年後繳納回饋金。

三、追償金: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35條規定,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如受扶助人勝訴,分會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   
   

   
回覆 路人甲 在4/30/2008 2:01:53 PM的回覆:
對咩,我印象中法扶也不是完全免費,
而且(就刑事而言)很多狀況也是不予扶助,
(例如證據充份,當事人明顯將受敗訴判決者)
但總而言之,法扶的律師大多正派,
就我曾經見過,外面騙子太多了(有的連律師都不是)。
回覆 刑法小白癡 在4/30/2008 2:35:05 PM的回覆:
法扶做債清要收錢啊~怎麼可能不收錢

高雄有人還收一件5萬~6萬呢


換車賣樓就靠這個ㄌ
回覆 法扶小工人 在4/30/2008 5:20:19 PM的回覆:
關於債清法服收費問題:
一、申請人來會申請更生、清算要求律師扶助,是完全不用付費的,要付的,只有向法院聲請更生的1000元聲請費(而且不是給法扶,也不是申請時就要繳的)
二、法扶派的律師,不能跟受扶助人收錢,而法扶會向受扶助人索取錢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裁判費(申請人表示可以自己繳裁判費,無庸聲請訴訟救助)(2)回饋金:申請人經扶助,且獲勝訴判決後,如扣掉本會已為其支出之律師費,確定已取得超過1百萬以上的金錢,需回饋法扶會所為其支付的全額律師酬金;如確定拿到50萬元以上,需回饋一半律師酬金。
(3)分擔金:資力超過基金會標準,經決定為「部分扶助」時,需繳納1/3或1/2之律師酬金。
(4)追償金:受扶助人因資力或案件陳述不實,經查明屬實遭撤銷扶助後,需追償所支出之全額律師酬金。
除了以上的情形外,申請人無需支付費用。
回覆 原po作者 在4/30/2008 8:29:15 PM的回覆:
回覆律師:
加油吧
希望你們堅持下去
你們曾在辦案件的過程被恐嚇
這壓力很大,我曾想過,自己若有一天能當司法人員,能否頂住這種壓力?

另外也為自己聲明一下,沒有要誣告的意思



回覆 原PO作者 在4/30/2008 10:34:21 PM的回覆:
回覆QOO:(以下先引用QOO兩篇文章全文)
~~~~~~~~~~~~~~~~~~~~~~~~~~~~~~~~~~~~~~~~~~~~

我只是很好奇原PO是念法律的嗎?

若是,依我猜測,不免自以為有法律知識去問那些司法人員的態度應該不是很好(因為已經先入為主了,認為是他們洩漏)

若不是,依我猜測只是標準的『我是受害人,所有人都『應該』幫我或接受我的任何要求』

亂指摘是誰洩漏什麼,很簡單,證據呢?
太多人都是以『我想』『我猜』『我懷疑』當人們有這些想法時,其實內心已經認定這件事『一定』是怎樣怎樣

原告不一定是對的
被告不一定是錯的

原PO要解決問題必須以同理心來看或冷靜分析,而非那麼魯莽
還是因為有女友在想展現男人的氣魄嗎?

許多案件必須要有一定程序的,為何一開始不去警局報案呢?來按照流程走,搞的自己氣呼呼

還是建議您快點考上一官半職來司法機關做做,便可瞭解內部運作程序,也不會亂冤枉他人了!

這也是讓你知道實務上的一些法律問題啊!只要不是謾罵,這樣的討論很好啊!
讓大家知道在現實生活上一些事實,因為每次大家都會用『聽說』來以訛傳訛。
往往很多人不瞭解程序(如開版者)來這邊抱怨,經過大家的指證,你不就知道原來做任何事要瞭解程序了嗎?
否則一般人到處抱怨,聽的人未查證又去傳說:聽說啊法院很機車喔...怎樣怎樣

我覺得在這邊PO有關法律的文章不一定要考試的,生活周遭的事可以拿來討論,你才會學更多,哪天當司法官時,才不會被說不食人間煙火



~~~~~~~~~~~~~~~~~~~~~~~~~~~~~~~~~~~~~~~~~~~~~~~
以下是我回覆QOO的
1.並未以受害人自居,僅想提供司法人員辦案方向,也並無認為所有人,應該幫忙或接受我任何請求,但偵查單位,我仍期待。

2.QOO說:為何一開始不去警局報案呢?
(1)首先,我們打電話到地檢署報案,得到「詐欺未遂請向刑事警察局報案」的重要回答。
(2)再來,打電話至警局,得到「要報案可以,請至警察局做筆錄」的重要回答。
(3)親至地檢署,書記官整個過程曾跟我們說,願意打給副局長協助,我思考了一下,看看女友,問妳覺得如何?書記官這時又問了我一次,我這時覺得書記官第二次詢問有點嘲諷我的意思(我自己的感受,是覺得書記官認為我也不敢參與),我EQ欠佳地直接回答:我不想靠關係,想按程序走,為何到地檢還不能直接受理。
其餘對話,若書記官有看到我的文章,再補充說明也不錯。
結束時,氣氛還算平和,依其建議,至法扶。
(4)再親至法扶,過程對話,大致已說明過,請參閱前文的各方說法。
(5)再親至警察局,得到的重要回答是詐欺未遂不成案,但能把我們給的資料往上承報並提醒大眾,這資料在我們一開始電至警方時已填寫完畢,現場沒有做筆錄,也無寫三聯單。我在現場並未要求填寫筆錄及三聯單,因為已聽出實務上的作法,現場我也有向警方詢問,為何詐欺未遂還不能真正受理,這是我民眾立場的想法。

3.QOO說:「往往很多人不瞭解程序(如開版者)來這邊抱怨」
我就是不懂,若QOO有空可否請您幫我解惑「實務上的作法」和「法律上應該的做法」是否相符,程序的確是我的盲點,我也希望如您所說的能在司法機關謀個一官半職,您希望我快點考上,你真是佛心來的,您也加油了。

4.QOO說:「在這邊PO有關法律的文章不一定要考試的,生活周遭的事可以拿來討論」
QOO說得對極了,不然沒學過政治學並參與考試,不就不能討論或po政治文;沒學過經濟學並參與考試,不就不能討論經濟或po經濟文。

5.我這篇的文章在第3點

6.以上在宇法所有言論,或許司法單位有人看得到,有對公署不敬或個人不敬不處,若認為已構違法或認定為不實言論的話,可告發我,證據都在這裡。


外話:宇法討論區,很棒,偶爾沈潛其中,頗有啟發。








回覆 請問 蔡雲卿&不是要 在5/1/2008 1:45:35 PM的回覆:
刑法小智障   在2008/4/30   上午   09:01:04的回覆:
二、次查,本件申請人即原版主之女友,於申請法律扶助時,曾表示相關基本資料已外流,並有行銷公司(應為代辦公司)與其聯繫,為此,本會法務專員還善意提醒她如果未獲扶助,可自行申請,無須找代辦公司等語,凡此事實,申請人亦不否認,據此,原版主懷疑本會洩漏個案資料並加以檢舉,確實有誣告之嫌。(但請放心我們不會提告,畢竟你們也是無辜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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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主懷疑本會洩漏個案資料並加以檢舉,確實有誣告之嫌

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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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白癡   在2008/4/30   上午   11:59:59的回覆:
不是要告誣告         在2008/4/30         上午         11:39:17的回覆:
法扶應該要提妨害名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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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提妨害名譽                  為何??!!





   
回覆 妨害名譽部分~~我也 在5/1/2008 3:03:30 PM的回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
            基本權利,任何人或國家均不應任意加以侵害,惟為維護個
            人隱私權及為避免妨害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第1項定有誹
            謗罪之處罰,目的即賦予言論自由合理之約束及規範。而誹
            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需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
            意,方合於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
            件故意,則須依行為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立法者於一
            般誹謗罪(即刑法第310條)外,另以刑法第311條明定阻卻
            構成要件事由,就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有所折衷,否則任意
            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是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
            意之情況,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即所謂真正惡意原則
            。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公眾人物名譽時,如該名譽受侵害之
            公眾人物能證明發表言論者具有「真正惡意」,明知所言非
            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真實,此種不實內容
            之言論方須受法律制裁。是凡屬善意報導或批評公務員或公
            眾人物,且報導或批評之內容復與公益相關時,則不論其內
            容的真實性,或其是否侵害到被報導者之名譽,概受憲法言
            論自由之保障。   



         而刑法上之誹謗罪,行為人主觀上必
            須具有誹謗之故意,始足成立。易言之,行為人對其指摘或
            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
            或傳述該事件之具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始具有誹謗之故意。
            又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任何人或國家均不應
            任意加以侵害,惟為維護個人隱私權,使之不受不合理之侵
            害,且為避免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章乃定有侮辱、誹謗、損害信用之處罰,目的即在賦予言論
            自由合理之約束及規範,是以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
            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外,尚須行為人在
            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
            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須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
            判斷之。立法者為免爭論,於一般誹謗罪之情形,以刑法第
            311條明定阻卻構成要件事由,只要行為人之行為係善意,
            縱足以造成毀損他人名譽之結果,亦不該當於誹謗罪之構成
            要件,亦即其主觀上並不具備誹謗之故意及散佈於眾之不法
            意圖,藉以解決刑法實務上就主觀不法意圖判斷上之困難,
            由該2條規定之意涵,亦可知立法者意欲尋求名譽保護及言
            論自由間之折衷。因此,名譽之保護即非無限制,否則任意
            鉗制約束言論,反成為社會一般多數人之害,足以阻礙整體
            人類社會之進步及公共利益之推展。故在證據法則上,倘無
            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所為,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
            ,此即所謂「真正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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