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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動產時效取得
發表人 胖胖  

發表日期

1/11/2005 8:14:29 PM
發表內容 甲(股)公司之經營不善,股東依公司法316條決議解散,並於91.11.1清算完畢,甲公司在台北市A屋一幢,惟於清算完結時疏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乙於93.11.2開始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公然且善意無過失占有A屋   ,於103.11.3時以得否請求登記為A屋之所有人.
----------------------------------------
請問,該問題當中,甲公司之人格業已消滅,則其雖未辦理塗銷登記,但事實上亦非該屋之所有人(因甲已不存在)
甲之人格消滅,是否影響乙之所有人登記請求?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2:27:58 AM的回覆:
這裡不可能時效取得,請看物權講義121頁對未登記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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