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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非強制猥褻<偷摸女生下體2秒 法院不受理
發表人 我也要摸  

發表日期

4/25/2008 2:08:58 PM
發表內容 <非強制猥褻<偷摸女生下體2秒   法院不受理
   更新日期:2008/04/25   09:29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偷」摸女生下體,非「強制」行為,法院不受理公訴?


廁所下方空隙偷襲


彰化地檢署日前提起一宗妨害性自主公訴案,被告在速食店廁所利用隔間下方空隙,伸手到隔壁間偷摸女學生的下體,但法院認為此舉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中「強制觸摸罪」,因此,不受理公訴罪,檢方24日提出上訴。


地院判決指出,去年12月間,32歲的劉姓男子躲進員林鎮中山路一家速食店的女生廁所,並利用廁所隔間下方空隙達10公分、且為蹲式馬桶的設計,趴在地上,伸手偷摸隔壁間一名正在如廁中女學生的下體,女學生尖叫、奪門而出後,劉嫌隨後被一群見義勇為的高中生逮捕,檢方偵辦後,依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


院方指未產生強制力


法院偵辦後,認為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根據該案,加害人伸手觸摸女學生下體僅約1、2秒的時間,女學生一尖叫,被告立即縮手,其行為未產生強制力,時間相當短促,在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已終止,因此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


認定性騷強制觸摸罪


法官判決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係告訴乃論罪,被害女學生已與被告和解,並撤回此部分告訴,至於妨害性自主公訴部分,因不構成要件,因此不受理此公訴。


對此,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指出,被害女學生遭偷摸的「同時」已有反應並尖叫,被告的行為並非完全處於「趁人不備」下產生的無強制力行為,法院判決尚不恰當,依法提出上訴。

回覆 太扯了 在4/25/2008 5:14:30 PM的回覆:
實務的認定有時跟國民法感情真的有差距
回覆 姑且聽之 在4/25/2008 9:42:31 PM的回覆:
1.國民法感情我想跟猥褻比起來差不多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吧"

法條規定了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要符合"範示相當性"(就是要跟前面列舉的方式相當程度)這樣才符合刑法謙抑的思想....畢竟要刑諸於人,必須要謹慎

2.性騷擾防治法二十五條修正後,已可將此部分的闕漏補齊!換言之,刑法不是萬能,必須搭配其他的法律

(性騷擾防治法二十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回覆 給樓上 在4/26/2008 12:38:52 AM的回覆:
你慢慢謙抑吧!你女友或老婆讓我摸一下!我只是性騷擾,真爽!不!我要摸志玲姐姐,我也只是性騷擾!一堆不知民間疾苦的學者創造出來的解釋!
回覆 ... 在4/26/2008 1:28:59 AM的回覆:
樓上的到底是不是法律人?完全感受不到討論法律的誠意。
回覆 魯彥 在4/26/2008 8:17:33 AM的回覆:
在法律人看來,這樣的判決還好...

或者說應該要給法官拍拍手

很難得看到法官這麼不給檢察官面子的,好情形...


看過幾次開庭,只覺得我們事實上根本還是採糾問主義,審檢接力唱雙簧,尤其實務上採公訴組與偵查組的分別,同一組人馬的審檢搭配久了,大部分案件根本多為按照檢察官的起訴意思在走,起訴結果幾乎80%等於審判結果...如今難得看到在這種原本比較少人注意的案子,法官有勇氣擺脫檢察官的陰影...個人會覺得,這是還不錯的現象。
回覆 520 在4/26/2008 9:02:40 AM的回覆:
我的看法不一樣

我記得在林山田老師的黑白講裡
(很早以前唸的好久沒碰這本了也沒買新版了)

老師說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是絕對不可侵犯的
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則
如果大家都可以違反罪刑法定,搞類推適用
那是人類的災難

老師好像有舉出外國很久以前一個例子
(有興趣的人自己去老師書裡查)
刑法並沒有處罰某行為
但當時這個行為人所做的行為大家都不能接受
認為要處罰他
但是法官仍然依罪刑法定原則判他無罪
沒有類推適用別的法條
老師在書裡也說值得慶幸啊

我還要謝謝這個判決
讓我知道我刑分沒唸熟

但是如果以"強制"二字論之
舉例強劫跟強盜
以搶劫來論,行為人跟被害者糾纏兩秒縱你有帶刀
兩秒可能沒辦法該當強制的範圍
(如果有爭奪刀子的話)
(用刀直接架住脖子就另當別論一秒就可以感受被強制了)


國內的強制性交罪有漏洞喔
如果一個女生在海灘穿BIKINI泳裝
一個男的從後面早已經在ㄐㄐ上塗好KY潤滑好

強拉下內褲+性器官接合動一下馬上逃跑   三秒內可以辦到吧
此時被害人應該還沒感受到強制
(因為會嚇到愣住,感受到強制可能是在5秒之後)

這個就要注意
應該要把221條文加上"趁人不備"
不然會出社會問題

要把受驚嚇這個短暫精神狀態擴張解釋成
221的條文,有問題
(如果依照彰院的判決的話)

總之,很麻煩
罪刑法定啊!
回覆 真的嗎? 在4/30/2008 11:08:40 PM的回覆:
其實

強拉下內褲的動作

就已經是強制行為的著手了

被害人怎麼會沒有感受到強制?
回覆 1 在4/30/2008 11:33:37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5   年   上更(一)   字第   746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應構成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   305      條之恐嚇安全罪   

使人?      
妨害行使?
回覆 ㄎㄎ 在4/30/2008 11:36:09 PM的回覆:
我個人淺見認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問題,不是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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