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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郵政利用關係究竟是屬於公法關係亦或私法關係
發表人 ADEMS  

發表日期

4/25/2008 1:45:28 PM
發表內容 這兩天唸到所謂的公營造物~~被一個問題搞的頭有點昏想要請教各位大大:
請問郵局在民營化後郵政利用關係究竟是屬於公法關係亦或私法關係?翻了好幾本書(不過大多不是新版的)都是以公法關係論~~但現在已開放民營化,依實質主體說郵政法已非特別職務法不是嗎?
我聽了任台大的錄音則也是以私法關係論,還請各位公法大大賜教,謝謝
虧我還是唸公法的><
回覆 畢業生 在4/25/2008 2:13:18 PM的回覆:
私法

回覆 ADEMS 在4/25/2008 2:16:26 PM的回覆:
畢業生大大您好:
不知您的論證過程為何呢?
回覆 不點不破~ 在4/25/2008 2:29:42 PM的回覆:
妳跟『私人公司』簽契約、買東西,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5/2008 2:31:49 PM的回覆:
中華郵政公司是大怪獸
她可以經營
郵政業務(貨運郵票買賣)
代客販售禮品
吸收存款
辦理一般放款跟政策性放款(如政策性房貸)
辦理簡易壽險
是國家持有百分之50以上的官股公司
內部人員仍有部分具有公務員資格

請問你要用哪種業務哪種面向
去問她是公法關係抑或私法關係
回覆 ADEMS 在4/25/2008 2:58:01 PM的回覆:
個人基於實質主體說之立論原本也是認為乃私法關係,蓋因郵政業務既已開放民營,則其設立所依據之法規即已非僅公權力主體始得適用之法;且郵政業務如同金融小法務所舉之例,其利用規則亦應屬私法關係為妥
但於翁岳生主編的行政法(上)P376~377,2006三版則論以公法關係,其立論不明僅謂"我國一向將其界定為公法關係",又謂"郵局之利用屬行政契約"。又,陳敏三版p963所舉之例亦將其定為公法利用關係。
個人參照郵政法第6條復又以為似亦有論以公法關係之餘地~~
所以,樓上大大,不知是否在下駑鈍,你點了我還是不破~~
回覆 畢業生 在4/25/2008 2:59:49 PM的回覆:
改制前
∼∼∼∼∼∼∼∼∼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   法律   字第   0379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   88.02.03   )   
郵政法   第   25   條      (   77.07.15   )         
要旨:   關於郵局委託郵政代辦所代辦郵政業務,是否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公權力行使之委託疑義主旨:關於      貴局依交通部訂定之「郵政代辦所規則」規定而設立之郵政代辦所,郵局委託其代辦郵政業務,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公權力行使之委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      復貴局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業八九一三三○○三-○一○號函。
二      按郵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郵件遇有左列情形時,寄件人得向郵政   機關請求補償:一、各類掛號郵件遺失或被竊時。二、掛號包裹、報   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同法第三十四   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對於郵政機關補償之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學者認為:由以上規定可知,我國郵政利用關係之救濟方式已透過立法將其劃歸公法範圍,因之,自屬於公權力之行使而宜解為公法關係   (林錫堯、羅明通合撰「國家賠償法上公權力概念之比較研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七十一年度研究發展項目
研究報告,第九五頁;羅明通著「國家賠償法上公權力概念之比較研究」八十四年十二月版,第一六○頁參照;翁岳生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一九七九年十月三版,第二一頁;許宗力著「法與國家權力」一九九四年四月增訂二版,第七頁至第九頁,亦採相同見解)   ,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係指行政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之一部分權限移轉於民間團體或個人,須有法規為依據,始得辦理。而該條項所稱「法規」係指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而言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四次、第六次至第八次會議結論參照)   。本案郵局擬依「郵政代辦所規則」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代辦郵政業務,俏我國郵政利用關係,依前開說明解為公法關係,固屬於公權力之行使。惟尚須檢視所擬委託事項內容,是否屬於郵政業務之公權力行使事項?如為公權力行使事項之委託,則該項委託以未經法律授權訂定之「郵政代辦所規則」為依據,似與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有所不合;惟倘委託事項內容,非屬於公權力行使之事項,或以行政法理論上所稱機關之行政助手方式辦理,則無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本件來函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88.02.03)郵政法   第   25   條   (77.07.15)
   
回覆 ADEMS 在4/25/2008 3:11:52 PM的回覆:
依畢業生大大所示之函釋,於修法前學者多以郵政法34條得提起訴願為據而認定其已劃歸公法關係,此種立論是否亦有檢討之餘地?蓋因立法者就救濟程序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之審判權劃分,非必然即足以論定該事件本質上係屬公法或私法(識字466,540參),而修法後又應如何論定,尚有待各位大大、公法高手指點迷津~~
回覆 畢業生 在4/25/2008 3:12:39 PM的回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總統令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90號
   
第一條   交通部依郵政法第三條規定,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本企業化經營原則,以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促進郵政事業健全發展,增益全體國民福祉為目的。
   
第三條      本公司經營遞送郵件、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郵政資產之營運等業務,並得經交通部核定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相關業務。
本公司經營前項業務,應分別依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本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本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得按商業慣例,支付代理或經銷佣金。
   
第四條   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郵局。
   
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   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   
三、   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   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   
五、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   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   
七、   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八、   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核定。   
   
第七條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   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   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   其他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報請交通部核定:   
一、   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   
二、   資本額之調整及股票之發行。   
   
第九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其人選應具郵政事業或企業經營之專業背景。
   
第十條   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郵政)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除聘用人員外,仍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條第二項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本條例施行前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改依第十條第二項人事規章之規定。
本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本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額提撥支應,並應於民營化之前提足。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第十四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   本公司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5/2008 4:01:59 PM的回覆:
借用你的話

非必然即足以論定該事件本質上係屬公法或私法

這是我的答案
回覆 不點不破~ 在4/25/2008 4:02:14 PM的回覆:
翁岳生主編的行政法(上)P376~377,2006三版則論以公法關係,其立論不明僅謂"我國一向將其界定為公法關係",又謂"郵局之利用屬行政契約"。又,陳敏三版p963所舉之例亦將其定為公法利用關係。
個人參照郵政法第6條復又以為似亦有論以公法關係之餘地~~

----------------------------------------------------------------------------------
2006年中華郵政民營化了沒?陳敏三版p963中華郵政民營化了沒?
依據公法所為行為有可能產生私法關係,依據私法有沒有產生公法關係?
回覆 不點不破~ 在4/25/2008 4:11:24 PM的回覆:
虧我還是唸公法的>< 

---------------------------------------------------------------------------------

說的再簡單一點,你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或某某公司等營利私法人有沒有成立公法關係的可能?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5/2008 8:33:00 PM的回覆:
說的再簡單一點,你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或某某公司等營利私法人有沒有成立公法關係的可能
...............................................
有.....委託行使公權力就是
第   3   條      本公司經營遞送郵件、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郵政資產之營運等業務,並得經交通部核定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相關業務。   
........................
2006年中華郵政民營化了沒?陳敏三版p963中華郵政民營化了沒?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總統令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2002年掛牌
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90號

中華郵政的前身為交通部郵政總局,設有郵政儲金匯業局,以及台灣北、中及南區郵政管理局等單位。為了突破郵局暨有的經營限制,並增加市場競爭力,在2002年7月完成《郵政法》修法,並於2003年1月1日起,將郵政總局正式公司化,改制為交通部100%持股的國營公司。在執政黨民主進步黨推動的台灣正名運動之下,中華郵政於2007年2月12日改名臺灣郵政,但其設立的法源依據《中華郵政股份限公司設置條例》未經立法院修改通過,因此在法定名稱方面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郵政目前為止不算完全民營化
她仍就是完全由政府百分百控股
充其量目前只是公司化

那公法人選擇公司法人作為完成行政任務的一種方法時
她的利用規則是公法還是私法
還要要回到最根本的問題
你想要規範什麼   
你想要涵攝主體是哪些

我想ADEMS你回到原頭去想想就清楚了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5/2008 8:52:56 PM的回覆:
如下法規跟業務範圍所示
有這樣多面向要看
那利用郵局業務屬於哪種關係

可以單純通通用公法或私法分開嗎
如郵局因問題金融機構請託
為解決短期資金流動性問題
受行政院指示把郵政儲金
轉存至問題金融機構供民眾提領現款
那到時候問題金融機構不還錢了
要主張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
諸如此類的問題
粉多

主要營業項目
遞送郵件,依照郵件往返區域,分成:   
國內郵件,在臺灣地區之內互寄;   
國際郵件,往返港澳地區及其他國家,但不含大陸地區   
大陸郵件,往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的大陸地區,但不含香港、澳門。   
郵政儲金   
郵政匯兌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郵政資產營運   
其他經交通部核定,受委託辦理之服務。   

相關法規
郵政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   
簡易人壽保險法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回覆 毛利小五郎 在4/25/2008 9:39:47 PM的回覆:
郵局因問題金融機構請託
為解決短期資金流動性問題
受行政院指示把郵政儲金
轉存至問題金融機構供民眾提領現款
那到時候問題金融機構不還錢了
要主張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或公司間〈甚至一般民眾〉有可能依據監督法規或一般所稱的行政法規成立公法上契約、處分、計畫、指導等種種公法關係。

但是民眾以私人關係與中華郵政以私法成立的契約關係,有成立公法關係的可能嗎〈私人與私人間的關係變成『公法』關係〉?

行政處分有第三人效力,但有聽過私法關係之行政法上效力?

到底中華郵政與人民間是公法或私法關係還不夠清楚?
回覆 ADEMS 在4/25/2008 9:41:07 PM的回覆:
剛剛大概整理出一些答案了,跟金融小法務大大的理解大致是相同的,我就不贅述了!不過,既然發起這個問題,順便回答一下樓上同學,民營化或以私法組織組成非必然可斷然謂無公法關係成立之可能喔!就如同小法務所言的行政委託即為適例~~
謝了金融小法務~~每次都很認真幫忙我的問題,真不愧是台大法研的準碩士^^
回覆 ADEMS 在4/25/2008 9:57:17 PM的回覆:
TO:毛利
向你指教一下~
1
但是民眾以私人關係與中華郵政以"私法成立的契約關係",有成立公法關係的可能嗎〈私人與私人間的關係變成『公法』關係〉?
-----------------------------------------------------------------------------
你上面的論述有邏輯的問題,既然要探討是否成立公法關係,又怎能先謂"以私法成立的契約關係"作為前提假設?

2
行政處分有第三人效力,但有聽過私法關係之行政法上效力?
---------------------------------------------------------------------------
有所謂"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及"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不知你所指陳是何者?
前者係指處分雖對相對人作成卻對第三人產生受益或侵益效果而言,後者則是探討基本權利之保障是否對私人產生規制的問題。
然不論何者均與此處探討無關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5/2008 10:30:35 PM的回覆:
簡單說一下

國家特許性機構
如銀行證券保險金控郵局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等等
他們的營業內涵往往是公私法界定的困難點
有時候要看規範主體有時候要看是否存在行政目的
有時候又要考慮早期行政法學不發達時
民事庭法院為賦與人民適當權利救濟途徑所為的解釋
還有因此慣行後基於審理專業化的要求
一刀畫開認定她是私法事件

但都免不了特許執照
所帶來的特殊性
及相對的因為特殊性所帶來國家影響及監理的可能性

那相對的

公私法的分界是模糊的

也因此在個案討論中
需要精緻化的討論

舉例來說
民營銀行的經理人聘用
為何除了董事會決議外
尚需報請金管會核備

那這核備的性質是什麼

誰有主觀公權利誰又只有反射利益

原本要成立由政府百分百持有的台灣金控
她的定位跟性質是什麼

中國輸出入銀行為何會有單獨的設置條例

早期開狀需先向特許機構申請外匯額度方可進行交易的性質
又是啥

我想有很多已發生的案例
可以做為日後大家遇上
類似桃園航空城設置條例時解釋上的參考

行政任務的多元化
導致組織任務也因此需多樣化的變動
國家需要的是針對不同任務型態
找尋最佳化的實踐方式
公私法人的設立方式不是看待公私法關係的唯一面相
這樣的完成行政任務的方法
一方面來自於憲法的規範性及開放性的要求
也同時是積極完成憲法各種基本國策上委託的具體表現

但是整體實踐過程中
不變的是需賦予受規範主體權利救濟的可能性
所以需要法律保留等等法治國原則的拘束
這也是大法官唯一要求的

謹表示意見如上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5/2008 10:43:32 PM的回覆:
行政處分有第三人效力,但有聽過私法關係之行政法上效力?
...............................................
舉個可能比較符合你想的例子
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申請到的貸款
何以欠銀行錢不還時
國宅處可以主張拍賣金額得優先受償

再給你一個案例
向銀行申請由國家成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貸款
藉此獲取低利率時
簽約銀行可以獲得
1.由國家委託信保基金轉交的利率補貼金
2.當債務人逾期放款時可以獲得信保基金依約定比例的保證金額補償

請問上面這些關係是公法還是私法

如果不懂什麼是信保基金
給你網址
http://www.smeg.org.tw/
可以慢慢研究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5/2008 11:02:36 PM的回覆:
我再補充上面的題目好了
信保基金都有作業辦法
今借款人某甲向乙銀行申請貸款
乙銀行受審單位批示
待向信保基金取得額度後即予撥款
惟信保基金以授權額度已滿為由拒絕
試問
1.甲可否直接以其符合信保作業辦法為由,援引平等原則向信保基金主張其應屬信保基金保證
2.甲成功透過立委施壓後取得額度,為因經營不善倒閉,全案並經信保基金全額賠付與銀行,信保基金可否直接向甲行使權利

上面這些屬於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

如果權利可以救濟
向何法院請求

上面的案例
都是真的
留給大家思考
我也還在想比較適當的答案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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