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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事務官增權?檢怒:司法院侵門踏戶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4/18/2008 4:36:52 PM
發表內容 司法事務官增權?檢怒:司法院侵門踏戶   
   
【聯合晚報╱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2008.04.18   03:01   pm   
   
      
司法院推動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讓司法事務官在法官的命令下,有詢問檢察官等職權,引起部分檢察官撻伐,認為檢察官地位遭矮化,檢察官論壇署名「沈默而憤怒的小檢」甚至以「侵門踏戶」形容司法院推動的修法。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說,多數檢察官的立場反對這項修法,反對不具司法官資格的司法事務官參與審判核心的事項,例如證據調查等,不僅不合理,也影響刑事訴訟法直接審理等原則。

檢察官論壇日前出現以「呼籲全體檢察官關心緊急事件」為名開版,討論司法院擬推動的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修正,引起熱烈回響,內容指出,立委擬提案通過修正草案,將矮化檢察官地位,「全體檢察官在此風雨飄搖時間,起來吧,捍衛我們的檢察權。」

檢察官說,修法讓司法事務官承法官的命令,可以為民事訴訟爭點整理,刑事訴訟程序勘驗證物,準備程序徵詢並彙整檢察官起訴範圍及效力,及其他司法院指定之事務。

他們認為,修法違背當初設置司法事務官僅從事非訟事件的目的,危及法官從事審判核心事項,及違背直接審理等原則,要檢察官向非法官者實行公訴事項,矮化檢察官地位。

有檢察官表示,司法事務官代行受命法官職務而準備程序,將牴觸刑事訴訴法,「如果我是公訴檢察官,這種庭我是不會蒞庭的」;有檢察官也質疑,「人民可以接受法檯上審判者不是通過司法考試嚴格訓練的法官,而是徵試而來的司法事務官嗎?」

「沈默而憤怒的小檢」認為,司法院的修法作為,簡直已到了「侵門踏戶」的地步了,無異於踐踏檢察權,也藐視法院審判權。   

【2008/04/18   聯合晚報】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4.18   03:01   pm   
   
      
針對有檢察官批評司法事務官,有越權侵犯法官審判權的情況,司法院官員表示,司法事務官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協助法官辦案時的爭點整理,或證物的勘驗,依法並無越權,但如果個案上有不妥的地方,司法院會深入了解。

司法院官員表示,司法事務官不具司法官身分,當然不能去碰觸審判工作,但法院組織法修法賦予他們協助法官工作,是依法行政,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發現真實。   

【2008/04/18   聯合晚報】

閱報秘書》司法事務官管什麼?   
   
【聯合晚報╱記者范榮達】   2008.04.18   03:01   pm   
   
      
司法事務官是根據法院組織法設置,全國各地方法院共編制400多人,第一批60人於去年1月配置,他們都是法律系畢業、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公務員或取得律師資格3年遴選考試通過。

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簡言之就是「法院除了穿法袍上法庭審理以外的事務」,範圍包括非訟事件、拘提與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監聽票核發後將結果通知被監聽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事件。   

【2008/04/18   聯合晚報】

閱報秘書》司法事務官管什麼?   
   
【聯合晚報╱記者范榮達】   2008.04.18   03:01   pm   
   
      
司法事務官是根據法院組織法設置,全國各地方法院共編制400多人,第一批60人於去年1月配置,他們都是法律系畢業、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公務員或取得律師資格3年遴選考試通過。

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簡言之就是「法院除了穿法袍上法庭審理以外的事務」,範圍包括非訟事件、拘提與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監聽票核發後將結果通知被監聽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事件。   

【2008/04/18   聯合晚報】
   

   

   

   
回覆 寒窗9度 在4/18/2008 5:27:13 PM的回覆:
依照司法院的思考邏輯...書記官也能作爭點整理、證據勘驗...
依照小檢的思考邏輯...不跟法官在公判庭上平起平坐已經夠委屈了...竟然還由其他人來主持審判相關事務...矮化矮化....
只是一般人普遍覺得...只要國考成績好就有當司法官的條件...這條件不合理吧...
回覆 小小 在4/18/2008 5:54:48 PM的回覆:
檢察事務官在開庭時,
律師也在台下啊。
又聽過律師在抗爭什麼嗎
侵門踏戶??
檢察官要的是自尊吧。
回覆 小學生給碩士學位呢 在4/18/2008 6:25:25 PM的回覆:
律師跟檢察官出自同一考試嗎

法官跟檢察官出自同一考試

司法事務官與法官非出自同一考試
回覆 小小 在4/18/2008 6:30:33 PM的回覆:
不同等級考試,所以難考的要坐在台上。
那檢察官和法官出於同一個考試。
結果檢察官坐在台下。法官坐在台上。
為什麼不抗爭呢。
不公平。被矮化了~~抗議抗議∼∼
回覆 . 在4/18/2008 8:21:55 PM的回覆:
司法院推動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讓司法事務官在法官的命令下,有詢問檢察官等職權...

-----擬讓司法事務官在法官的命令下,亦即司事官在法官的命令下執行職務,不太知道、不太理解檢察官在吵什麼?

在審判庭上直接接受法官之命令,比較有面子?
在審判庭外聽司事官依法執行之指令,沒面子?


回覆 . 在4/18/2008 9:01:47 PM的回覆:
司法事務官創立之目的,本就是在減輕法官之工作。
所以司法事務官之工作範圍本來就是屬於法官之工作,現今之德國於實務上之解釋與運作將法官與司法事務官並稱、並列於"法院"這個名詞中,並使司法事務官享有一定之獨立性。

而台灣司法事務官之創設乃是參考德國經驗而設立,司法院之研議乃屬正常,只是參考德國司法之良好經驗而已。


回覆 同其命運 在4/18/2008 9:17:38 PM的回覆:
但德國的法官來源與台灣不同


考進來卻不同命運
回覆 簡胖妹 在4/18/2008 9:18:32 PM的回覆:
看來,司法事務官也是很不錯地!
回覆 . 在4/19/2008 1:10:05 AM的回覆:
但德國的法官來源與台灣不同


考進來卻不同命運
==========


可以知道的是:

第一,司法官考試規則的改變∼附法條,招考活學活用的人。

第二,以後可能不會再招考法官了,只會招考檢察官與考選律師。

時代在進步,其進步之意義不僅僅在於朝向此司法圈邁進的眾考生們,也考驗著已在位者是否也跟隨著學習與進步。


回覆 聯合晚報 在4/19/2008 9:11:58 AM的回覆:
冷眼集》司法制度向前行   
   
【聯合晚報╱記者陳聯邦/特稿】   2008.04.18   03:01   pm   
   
      
司法事務官的設置,旨在分擔法官繁重的工作,可以視為法官的「助手」,就像檢察事務官扮演檢察官的助手一樣,司法事務官既是法官助手,當然要承擔法官原先的部分工作,其中可能包括民事訴訟爭點整理、刑事訴訟程序勘驗證物、準備程序徵詢等,檢察體系對此較為反彈,但反彈歸反彈,司法制度仍需改革與向前行。

我國法官的工作繁重是眾所周知,法官員額卻相對不足,司法事務官設置最初目的,就是仿效德國、奧地利的法務官制度,在法官、書記官之間設置司法事務官,讓其處理一些非訴事件及其他司法事務,未來將逐漸取代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官人力則可以集中於民、刑事案審理,以提升裁判品質。

司法事務官的設置是大勢所趨,就像檢察官目前也配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且能參與訊問被告與執行搜索,部分法界人士認為,如果說司法事務官不宜從事與審判有關的事務,豈不相對凸顯檢察事務官的職權太過膨脹?如果修法通過,要讓司法事務官從事部分與審判有關的事務,一切就得依法行事。

其實,院檢過去因立場不同,而發生爭執的案例不少,以司法院推動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例,檢察體系就相當感冒,因為這是把與法官同樣高高在上的檢察官席位往下移,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也被剝奪,改由法院核准,檢察體系當然很反彈,現任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時任法務部次長,就帶頭與司法院衝撞,搞得司法院與法務部關係空前緊張,沒想到世事難料,謝文定如今是司法院秘書長,反而變成檢方衝撞的對手。   

【2008/04/18   聯合晚報】
   
回覆 不是檢察官 在4/21/2008 5:22:07 PM的回覆:
不只是法院的職員覺得自己比法官小~~~好幾號
如果修法完成,
恐怕連檢察官都覺得自己比司法事務官小好幾號。
不過,如果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準備程序,
需要承法官之命來通知嗎?
法律直接授權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兩造有何不當?
回覆 撿腳 在4/21/2008 5:29:02 PM的回覆:
還有個三等書記官準備爬到檢察官頭上

警察也蓄勢待發
回覆 書記官??警察?? 在4/21/2008 6:10:06 PM的回覆:
喂~~
樓上的,
你搞錯了吧?
書記官爬到檢察官頭上?警察爬到檢察官頭上?
這個日子恐怕在中華民國史上都不可能發生,
把警察和書記官的地位搞懂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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