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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分別共有
發表人 讀書中  

發表日期

1/10/2005 5:45:43 PM
發表內容 題目:
甲乙丙丁戊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均等,甲欲在A地上建築房舍

問題:
1.共有人間可否一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設定地上權於甲?

2.若可,則甲之應有部分,可否算入?

~~~~~~~~~~~~~~~~~~~~~~~~~~~~~~
老師:雖然我知道可以以分館契約之方式,不過還是有點疑問,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05 7:29:50 PM的回覆:
看物權講義199頁
回覆 讀書中 在1/10/2005 7:53:39 PM的回覆:
ㄟ.........................

老師不好意思咧

我看了
物權講義199頁,

我想:共有人間可以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設定地上權於甲,但是,在計算應有部分是否逾三分之二或二分一時,甲之應有部分是否亦可算入?(因為共有人中也許有反對之人,所以   ,甲之應有部分是否算入會有影響)

.....................................

不好意思,天資有點給他駑頓咧。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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