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因應鐽震案 藍委提案修法 記者可拒作證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4/17/2008 8:52:21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8.04.17    
因應鐽震案   藍委提案修法   記者可拒作證
羅暐智、劉鳳琴/台北報導

             軍方追查鐽震案洩密,國防部軍事法院高等檢察署傳喚三名記者作證。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擬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新增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權的規定,避免記者因作證而洩漏消息來源,動搖媒體的公信基礎。   

             依現行法規定,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人享有拒絕證言權。吳志揚表示,新聞從業人員因採訪新聞,卻受法院傳喚作證,引發極大爭議,因此提出修法。   

             為記者爭取拒絕證言的權利,並非始於吳志揚,上屆立委雷倩即曾提過修正案,但只開過一次會,就無疾而終。司法院坦言,在雷倩提案後,曾蒐集相關資料,唯並未作研究結論,如今立委再次提出修正案,將進一步研究。   

             司法院說,從蒐集的各國資料中,美國Branzburg   v.   Hayes   (408   U.S.665)是拒絕承認新聞自由包括來源保密權,並認為新聞來源保密非憲法保障權利,不應享有豁免權。   

             英國一九八一年訂的藐視法庭第十條規定「除非法院基於司法利益、國家安全、預防混亂或犯罪情事發生,否則法院不得要求任何人揭露」,亦無人因拒絕揭露其所負責出版之資訊,而觸犯藐視法庭罪。   

             日本昭和廿七年最高法院有過一個判例,拒絕記者以日本國憲法第廿一條報導自由為基礎主張拒絕證言。   

             至於德國,基於職業理由之證言拒絕權,則涵蓋了媒體,及編輯上所獲得有關寄付、支持與消息之事項。   

             法務部之前研究認為,現行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專技人員,是法令有保守秘密義務之人,故規定得拒絕證言,但記者非法令負保密義務之人,兩者性質不同,似難准用或直接適用一八二條的規定。   

             吳志揚則表示,「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的職業倫理規範,但現行法令卻沒有拒絕證言權,過去也發生不少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要求記者具結證言,說出消息來源,無疑是嚴重破壞新聞媒體公信基礎,也撼動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所賦予的新聞自由。   

             吳志揚提出的修改版本,考量到到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多元化,將拒絕證言權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依法具有保密義務的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並將新聞從業人員與其採訪對象間也準用等文字加入。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