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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一個票據獨立性的問題 
發表人 台中學員  

發表日期

1/9/2005 1:42:43 PM
發表內容 案例如下
甲開票給乙,欠缺形式應記載事項(發票年月日)交付給乙後,乙補充記載完成後,再背書給丙
丙可以向乙主張票據權利嗎?

1   就這個問題通說認為沒有票據行為獨立性的適用,理由如下:
A欲主張票據行為獨立性必須以先行發票行為,未欠缺形式應記載事項為前提。
B形式應記載事項的欠缺容易看見,故不須用獨立性加以保護丙,若是實質要件或是交付要件的欠缺,不易看見,故須用獨立性加以保護丙,

2我的問題是(先不考慮李欽賢老師的特殊見解)
案例中乙既然已將發票年月日補充記載完成,再交給丙,就形式應記載事項的欠缺,丙也是看不到啊,為什麼通說的第B點理由會這樣說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5 1:43:37 PM的回覆:
乙補充記載完成後,再背書給丙
=======================================
乙有補充的權限嗎?沒有的話這是什麼呢?
回覆 台中學員 在1/9/2005 1:44:23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老師                  我的問題沒說明得完整
乙原則上是沒有補充權限的啦
但是現實情形奸詐的乙往往填載完成
再背書給丙套現
所以就產生了要不要以獨立性來保護丙的問題囉
回覆 提供意見 在1/9/2005 1:44:42 PM的回覆:
可以問一下你是讀哪一本書嗎?
你所列的理由確實是通說的理由,但不應該用在這種情況之下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5 1:48:28 PM的回覆:
我沒有誤會題旨,我是問題目中乙若沒有補充權限,那乙的行為構成什麼?
回覆 台中學員 在1/9/2005 1:49:40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我的票據很爛
但是乙單純填發票日的行為
既不是代理也不是代行的問題
請問老師是什麼阿
回覆 這樣對嗎 在1/9/2005 1:51:26 PM的回覆:
前提:丙善意下
甲(未填發票日)      →      乙(補填)            →丙(善)
一、   乙無補充權限
(一)   通說
基本發票行為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11Ⅰ而無效時,無獨立性適用,其他附屬票據行為亦無效,故丙不得向甲或乙主張票據權利。
(二)   李欽賢
認票據行為因欠缺形式要件無效時,若嗣後經補充,則自補充時起有獨立性適用,故丙仍得對乙主張背書人責任。而甲部分,則依權利外觀理論討論之。

二、   乙有補充權限
此涉及空白授權票據是否承認之問題
1.   肯定說         
此情形下,與一般有效票據無異,亦即甲須負發票人責任,乙則須負背書人責任。
2.   否定說
此情形下,基本發票行為無效,甲原則上無庸負責,但丙為善意,依票據法§11Ⅱ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故甲和乙均須負責。又若認乙僅為甲之機關,則甲之發票行為有效,故甲和乙均需負責。
3.   折衷說
認為除金額外,可授權補充,故本題甲和乙均須負責。
4.   李欽賢
認票據行為因欠缺形式要件無效時,若嗣後經補充,則自補充時起有獨立性適用,故丙仍得對乙主張背書人責任。而甲部分,則依權利外觀理論討論之
回覆 提供意見 在1/9/2005 1:52:50 PM的回覆:
通說見解的部分是錯的。

在此種情況之下,
(一)通說認為:
      1.丙對乙:11條第二項
      2.丙對甲:14第一項反推
(二)李欽賢:
   1.丙對乙:票據行為獨立性(票據行為獨立性不以基礎票據行為有效為前提)
   2.丙對甲:發票行為未完成,票據權利為發生,無法依第14條第一項善意取得權利(無權利即無從善意取得)。惟甲仍須依權利外觀理論對丙負責。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5 1:53:33 PM的回覆:
你回答的真的很好,其實面對國家考試或研究所考試,遇到這樣的問題的機率很高,能夠剖析爭點,諸說併陳,若在結尾部分加上自己的看法,分數應該可以很高,若是分數不好,那不是你的問題,那是閱卷老師心態的問題。
回覆
資訊工程部 在1/9/2005 1:55:03 PM的回覆:
剛剛因為同學們留言的時候,空格太多,所以系統人員作一些調整。
回覆 問號! 在1/9/2005 2:41:15 PM的回覆:
可否請李老師撥空統整呢??看完提供意見者的意見,總覺得有某個地方怪怪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5 5:15:36 PM的回覆: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故簽發本票而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者,依上開規定,不能認有發票之效力。又如基本票據行為   (發票行為)   因形式欠缺而無效者,於該票據所為之其他附屬票據
行為   (如背書、保證等行為)   ,亦皆無效。再所謂無效,係指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縱經當事人承認,亦不能使其發生效力(73台上1633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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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工程部將順序排列有點搞亂,針對我的回應「回答的真的很好」是針對『這樣對嗎?』
對於『提供意見』者:
1.丙對乙:11條第二項
看一下:73台上1633裁判
2.丙對甲:14第一項反推
這裡沒有無權處分之前提




回覆 提供意見 在1/10/2005 12:20:51 AM的回覆:
73台上1633判決的事實,是背書交付後,才補填發票日
而本題是先填發票日後,才背書交付,兩者並不相同,應該不能援用該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05 12:35:32 AM的回覆:
又如基本票據行為         (發票行為)         因形式欠缺而無效者,於該票據所為之其他附屬票據行為         (如背書、保證等行為)         ,亦皆無效。再所謂無效,係指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縱經當事人承認,亦不能使其發生效力(73台上1633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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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始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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