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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錯誤的問題
發表人 999  

發表日期

4/7/2008 8:45:42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誤他人子女為己嬰
是行為主體錯誤還是客體錯誤呢

如為行為主體錯誤是否可以所知輕於所犯論以生母殺嬰罪
還是是客體錯誤該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予忽略而論以普通殺人罪呢

或是兩說皆可採
還請老師解惑

感謝老師
回覆 999 在4/7/2008 8:49:52 AM的回覆:
主觀上是要殺己嬰
所以就算是客體錯誤該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予忽略應該還是論以274
回覆 畢業生 在4/7/2008 10:26:35 AM的回覆:
過失致死
回覆 畢業生 在4/7/2008 11:43:55 AM的回覆:
對不起
忘了等價

殺人罪才對
回覆 oo 在4/7/2008 11:45:45 AM的回覆:
有學者(黃榮堅)認為274之所以減輕,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面臨強大壓力而減輕罪責,所以誤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可適用274。

若以傳統「所知與所犯」來判斷,所知(274)輕於所犯(271)從其所知,應也是成立274   
(實務似以所知與所犯理論來處理主體錯誤問題)

客體錯誤應是指誤人為動物而射殺,因行為人主觀上無殺人故意,所以才成立過失致死吧,而誤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而殺之,主觀上都有殺人故意,問題只是罪責可否減輕,而從271或274中採罪責較輕者而已,應非過失致死。

ㄧ點意見提供參考
回覆 畢業生 在4/8/2008 11:12:36 AM的回覆:
致00

我昨天唸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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