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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憲兵與警察可不可以逮捕通緝犯?
發表人 呆呆  

發表日期

1/7/2005 7:56:35 PM
發表內容 由刑訴第八十七條規定須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利害關係人才可以逮捕通緝犯..
難道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依刑訴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司法警察為警察與憲兵)都不能逮捕通緝犯嗎?怪怪的!?
檢察官可以逮捕通緝犯,檢查事務官就不行?
司法警察官可以逮捕通緝犯,司法警察就不行?

又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檢事官定位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那為何司法警察官可以逮捕通緝犯,檢察事務官卻不行?

第         87            條         (通緝   (四)   -效力及撤銷)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
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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