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5/2026 11:42:17 PM
發表內容

41、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係其殺豬所沾染等語,惟因甲並非屠夫,法官不予採信,逕予論罪科刑。關於法院審判有無違背證據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B)沒有違背,因法官依法審判

(C)有違背,因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D)沒有違背,因為兇刀及血衣係合法取證所得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此所指「犯罪事實」係與犯罪行為之過程、行為之罪責及刑度高低有關之實體法上事實,對該實體事實之認定,須以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予以嚴格證明始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判決參照)。

(二)刑事訴訟之鑑定,為證據調查方法之一種,係指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或機關,就特別需要特殊知識經驗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研判及斷定,供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事實之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判決參照)。

(三)刑事訴訟法§163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係其殺豬所沾染等語,核其性質可評價為「聲請調查證據:鑑定該血跡非被害人所有,而是豬血」,法院僅以甲並非屠夫,而不為證據調查,應屬違背證據法則,(A)之論述「違背嚴格證明法則」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戶政
#原住民行政
回覆
李俊德 在6/8/2026 5:18:27 PM的回覆:

42、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一律不得為證據

(C)一律得為證據

(D)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158-2Ⅱ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158-2Ⅰ規定:「違背....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二)刑事訴訟法§95Ⅰゝゞ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此為犯罪嫌疑人之緘默權及律師權,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前應為§95之權利告知,疏未告知「緘默權」及「律師權」所為之自白其他不利之陳述,原則不得作為證據,惟司法警察違背非出於惡意,且犯罪嫌疑人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例外有證據能力,綜上所述,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戶政
#原住民行政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