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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2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一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4/2026 5:28:32 PM
發表內容

一、高齡80   歲之甲受有輔助宣告,由丙為輔助人。因為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用拐杖將乙打傷,乙乃具狀起訴請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訴狀中僅載明被告之姓名等資料,並未載明輔助人,致丙不知甲被起訴之事,甲自行出庭,並與乙當庭同意以10   萬元和解。試問:乙之起訴及甲、乙和解之效力如何?         

回覆
李俊德 在6/4/2026 5:29:30 PM的回覆:

む擬答め

(一)辨識能力不足者:仍有行為能力,故有訴訟能力!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為輔助之宣告。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為該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因其仍有行為能力,故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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