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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2/2026 10:10:44 PM
發表內容

26、下列何地法院對刑事案件有土地管轄權?

(A)被告住所地

(B)自訴人住所地

(C)被害人住所地

(D)告發人住所地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知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對該案件均有管轄權,可知(A)之論述方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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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4/2026 3:30:29 PM的回覆:

27、下列何者,得為據以判斷土地管轄權之地點?

(A)被告在執行羈押中之看守所所在地

(B)犯罪被害人住所地

(C)犯罪被害人居所地

(D)犯罪被害人身體所在地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犯罪地與(B)(C)(D)之論述均不吻合,而(A)之論述「被告在執行羈押中之看守所所在地」則屬「被告所在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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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4/2026 3:58:19 PM的回覆:

28、下列何種情形,依實務見解,法官無須自行迴避?

(A)甲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又參與第一審審判

(B)乙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參與第一審審判,又參與第二審審判

(C)丙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後,又參與第二審審判

(D)丁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參與第二審審判經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案件確定後,又參與再審聲請之裁判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7ぃ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可知(A)之論述須自行迴避。

(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毋庸補充或變更。(112年憲判字第14號主文第一段),故應否自行迴避應以是否影響「審級救濟程序」為判斷依據,可知(B)之論述須自行迴避,而(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包括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更為審判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112年憲判字第14號主文第二段)可知(D)之論述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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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6 9:39:38 PM的回覆:

29、被告涉犯殺人罪嫌,在審判時可否委任代理人到場?

(A)不可以,現行法不允許涉犯殺人罪之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B)可以,現行法容許被告於審判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C)不可以,現行法只容許被告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D)可以,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281Ⅰ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281Ⅱ規定:「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二)刑事訴訟法§36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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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6/2026 9:42:07 PM的回覆:

30、下列有關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應作審判筆錄

(B)勘驗應作勘驗筆錄

(C)傳喚應作傳喚筆錄

(D)訊問應作訊問筆錄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44Ⅰ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42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71Ⅰ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175Ⅰ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可知(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41Ⅰ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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