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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3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一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4/2026 11:30:08 PM
發表內容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   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   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   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   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1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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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4/2026 11:33:22 PM的回覆:

む擬答め

(一)訴之追加之否認及許可

訴狀送達後原則上禁止訴之變更與追加,惟限制訴之變更或追加,雖使被告之防禦權及程序上利益獲得保障,但對於訴訟之經濟與原告之利益則生不利益之影響,故於若干情形,有放寬訴之變更追加限制之必要。其類型如下:

1.被告同意者(§255Ⅰヾ)

2.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255Ⅰゝ)

3.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5Ⅰゞ)

4.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255Ⅰ々)

5.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255Ⅰぁ)

6.追加中間確認之訴(§255Ⅰあ)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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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5/2026 11:53:12 PM的回覆:

(二)案例事實解答:

1.法院就「預備抵銷抗辯」之審理順序

乙對甲主張之原因事實為「預備之抵銷抗辯」,法院對於「否認貨款債權第一抗辯」及「抵銷之第二抗辯」,必須在確定原告請求之債權成立,亦即第一抗辯加以判斷其不成立後,始得為抵銷之抗辯來判斷,因其生既判力(§400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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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7/2026 10:42:32 PM的回覆:

2.甲追加之訴應是否允許應視抵銷抗辯有無被審理而定

ぇ甲追加確認同一債權不存在之訴符合§255Ⅰあ之要件

訴之追加原則禁止,例外於六款事由構成時則為允許,甲欲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1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並無構成§255Ⅰヾ至ぁ,惟可能構成中間確認之訴(§255Ⅰあ),蓋因抵銷抗辯之借款債權與甲所追加之訴訟標的同一,符合「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惟法院未必審理第二抗辯,若法院認為第一抗辯有理由,則甲追加之訴應不被允許,反之,法院若認為第一抗辯無理由,而續行審理抵銷抗辯,則甲追加確認同一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符合§255Ⅰあ之要件而應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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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8/2026 11:09:23 PM的回覆:

え甲追加之訴應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如上所述,甲追加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與乙抵銷抗辯之債權實屬同一,僅聲明正相反對,恐生重複起訴之疑問,然在此並無構成一事不再理之問題(§253、§400Ⅱ),蓋因被告乙並未將「借款債權100萬」提起反訴,亦即「借款債權100萬」尚無訴訟繫屬,而僅為被告之一抗辯方法,而此抵銷抗辯於未終局確定前尚不生既判力(實務亦肯認抵銷抗辯中亦得另訴請求【67台上1647號判例參照】),甲非另行起訴,於此訴訟為追加請求,亦無「被告應訴之煩、法院審理重複及易生裁判矛盾」之問題,甲追加之訴實可達紛爭解決一回性之訴訟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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