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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6/2025 11:44:31 PM
發表內容

45、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無擔保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B)繼承人在違法清償後,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C)繼承人按其行為能力,於違法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時,異其責任

(D)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162-1Ⅰ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民法§1162-2Ⅴ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可知(B)之論述「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上述債權人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三)民法§1162-2Ⅱ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按其行為能力.....   異其責任」係屬正確。

(四)民法§1156-1Ⅰ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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