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任期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任期八年 (B)與總統同進退 (C)與立法委員之任期同 (D)不受任期之保障

A (D)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5Ⅱ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Q 公務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照何種法律提起復審?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公務員懲戒法

A (C)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25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Q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監察院之職權?
(A)行使同意權 (B)行使彈劾權 (C)行使糾舉權 (D)行使審計權

A (A)行使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7Ⅰ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Q 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未列舉事項遇有爭議時,如何解決之?
(A)由總統召集中央及有關地方首長會商解決

(B)由司法院解決
(C)由立法院解決

(D)由國民大會解決

A (C)由立法院解決

憲法§111規定:「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Q 於侵害名譽事件,法院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得依民法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惟如有強迫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則係對於加害人何種權利之過度限制?
(A)信仰自由 (B)表意自由 (C)身體自由 (D)不表意自由

A (D)不表意自由

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依據上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釋字656解釋理由書第三段)

 

宇 法 知 識 工 程 網  LAW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