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何機關聲請追究?
(A)法院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總統 (D)考試院

A (A)法院

(一)憲法§8Ⅰ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二)提審法§1Ⅰ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7號解釋,榮民配耕之農場耕地僅限榮民之子繼承,排除已婚女兒的繼承權,係違反了下列何種權利?
(A)繼承自由 (B)婚姻平等 (C)男女平等 (D)契約自由

A (C)男女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釋字第457號解釋主文)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立法院院長 (D)司法院大法官

A (A)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2③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緊急命令之發布應經下列何種會議決議?
(A)國家安全會議 (B)立法院全體委員會議 (C)行政院會議 (D)緊急命令發布特別委員會議

A (C)行政院會議

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Q 下列有關立法院或立法委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不僅可提出領土變更案,亦由其作成最終之決議
(B)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仍繼續執行職務
(D)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A (B)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A)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B) 憲法增修條文§4Ⅲ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 憲法增修條文§4Ⅳ規定:「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D) 憲法增修條文§4Ⅰ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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